城市供热开始实施特许经营 符合条件企业可申请
本报讯 我市今年第二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授权工作即将开展,该批授权主要针对我市现已经营城市供热的企业进行。从现在起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可自行向市市政公用局提出申请。
据悉,此次对供热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将分区域逐步实施。目前先在市内四区实施,之后将逐步扩展到三区五市。即日起,市内四区现已经营城市供热的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须按照《关于授予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经营企业特许经营权办法》和《青岛市城市供热企业特许经营许可条件》的有关规定,向市市政公用局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联系电话为82870942。
按照要求,供热单位要获得特许经营权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包括具有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根据规模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及设备,拥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自有资金和可行的经营方案等。其中限定,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青岛日报 记者 霍 峰)
按照要求,供热单位要获得特许经营权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包括具有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根据规模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及设备,拥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自有资金和可行的经营方案等。其中限定,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青岛日报 记者 霍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