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蜀健:成立一个《城市住房委员会》如何?
2006年11月,广州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正式成立了。消息传来,立即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许多人可能不以为然,当今社会,名目繁多的委员会如雨后春笋,区区一个《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成立,何至于如此大惊小怪。
只所以引起我的强烈关注,主要缘于两个问题。一是其人员构成;二是其权力配置及议事规则。由发布的消息可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以张广宁市长为主任,由12名政府官员、18名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下属的《城市发展策略委员会》和《城市环境与艺术委员会》两个子机构,也是由相关政府机构的官员、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而且专家和公众代表的人数超过半数。按照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一间为政府决策服务的议事机构,其基本职权是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例规定:“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城市规划,不得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由此看来,此《委员会》非彼《委员会》。广州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成立的确不同寻常。这是推行民主执政,强化执政能力建设过程中极具深远影响的新举措。其意义并不限于“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这种技术层面,更不是单纯的“应景摆设”。有专家与公众代表的参加,有明确的权力配置及议事规则。应当看到,广州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成立,在促进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化,构建和谐社会基础这类更深的层面上,还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性和标杆性意义。
和谐社会的建设,首先要求执政者在执政理念上始终把人民放在首位,实现执政为民的价值判断。从而要求执政者在有关社会公共事务问题的决策过程中,要把民意挂在心上。因此,“以人为本”就不再是挂在嘴边的一句口号,而是一种具体的行动。在有关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地、大范围地征求民意;充分地、全过程地尊重公民的意见,尤其是重视公民的参与性和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这就是“以人为本”在执政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毫无疑问,和谐社会要求在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中,寻求一种即时而有效的矛盾协调与化解机制。而这种机制的建设,唤起民众的关注与参与是第一步。只有形成了有效的市民参与机制,才能为公共事务的不同意见提供一种申诉、交流、争辩的渠道;而只有为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提供了规范化的申诉和交流渠道,才能有效避免误解、怀疑、怨恨、敌视等对立情绪,才能在公民间、公民与政府间建立起沟通与合作的桥梁,从而释放和动员社会的能量,形成“团结一致,同舟共济”的局面,也才能有最终的社会稳定与和谐。青岛无忧房网 www.51fdc.com如果我们能上升到这种政治理念的高度来看待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成立,及其相应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就不会过低估计其深远的历史意义了。
住房是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政府既有责任关注房地产经济运行的健康状况,实施必要而有效的调控,又有义务制订切实可行的城市住房政策,保证贫困阶层也享有必要的居住条件。然而,城市住房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是不折不扣的公共事务。城市住房政策关联方方面面,是具典型意义的公共政策。尤其是城市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的规划、计划、管理及政策问题,更是城市居民普遍关心的敏感问题,更有必要建立一种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近年来,为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产业政策和具体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大多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和公众参与的过程,许多对策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具备群众基础。其实施效果不令人满意,有些甚至事与愿违就在意料之中了。由此看来,在城市住房问题的决策机制上,的确有必要引入类似于《城市规划委员会》的 “委员会审议制度”,在每个城市都建立起自己的《城市住房委员会》,对所有有关居民的住房建设规划、计划、政策,施行《城市住房委员会审议制度》。
我所设想的《城市住房委员会》,是城市住房政策及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住房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城市建设的付市长兼任,委员由市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市民代表组成,由市长聘任。其中专家和市民代表人数要超过半数。
《城市住房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审议城市住房政策、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城市住房建设计划等。未经《城市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城市住房政策、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城市住房建设计划,不得交市人民政府审批及实施。
《城市住房委员会》下设《城市住房政策委员会》和《城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分别审议城市住房政策(包括城市住房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城市住房的营销、租赁等层面的政策与制度)和城市住房开发与建设计划(包括住房开发规划、住房建设计划、住房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及重大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建设方案)。
当然,《城市住房委员会》并不是包医我国房地产市场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正如我在其他文章中所阐述的那样,中国的房地产问题由来已久,涉及方方面面,不可能靠一两个处方、一两项政策就“药到病除”。但《城市住房委员会》的设立,至少有这么几项好处:
1、开辟了一条市民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渠道,这是当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
2、架设了一条市民与市民间、市民与政府间相互沟通、相互了解的桥梁,这是化解矛盾、消除怀疑、避免对立情绪滋长的有效形式;
3、设立了科学决策的程序,最大限度地避免草率决策,提高房地产与城市住房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为尽可能地制约伤害社会公众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一种途径。
于是,2006年11月18日,我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的名义,向省长建言,希望广东省各地级市都能成立《城市住房委员会》。希望此举能促进城市住房与房地产经济问题的有效改善。
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不动产学院 潘蜀健
2006-11-21
焦点房地产网
由此看来,此《委员会》非彼《委员会》。广州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成立的确不同寻常。这是推行民主执政,强化执政能力建设过程中极具深远影响的新举措。其意义并不限于“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这种技术层面,更不是单纯的“应景摆设”。有专家与公众代表的参加,有明确的权力配置及议事规则。应当看到,广州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成立,在促进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化,构建和谐社会基础这类更深的层面上,还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性和标杆性意义。
和谐社会的建设,首先要求执政者在执政理念上始终把人民放在首位,实现执政为民的价值判断。从而要求执政者在有关社会公共事务问题的决策过程中,要把民意挂在心上。因此,“以人为本”就不再是挂在嘴边的一句口号,而是一种具体的行动。在有关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地、大范围地征求民意;充分地、全过程地尊重公民的意见,尤其是重视公民的参与性和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这就是“以人为本”在执政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毫无疑问,和谐社会要求在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中,寻求一种即时而有效的矛盾协调与化解机制。而这种机制的建设,唤起民众的关注与参与是第一步。只有形成了有效的市民参与机制,才能为公共事务的不同意见提供一种申诉、交流、争辩的渠道;而只有为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提供了规范化的申诉和交流渠道,才能有效避免误解、怀疑、怨恨、敌视等对立情绪,才能在公民间、公民与政府间建立起沟通与合作的桥梁,从而释放和动员社会的能量,形成“团结一致,同舟共济”的局面,也才能有最终的社会稳定与和谐。青岛无忧房网 www.51fdc.com如果我们能上升到这种政治理念的高度来看待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成立,及其相应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就不会过低估计其深远的历史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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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设想的《城市住房委员会》,是城市住房政策及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住房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城市建设的付市长兼任,委员由市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市民代表组成,由市长聘任。其中专家和市民代表人数要超过半数。
《城市住房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审议城市住房政策、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城市住房建设计划等。未经《城市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城市住房政策、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城市住房建设计划,不得交市人民政府审批及实施。
《城市住房委员会》下设《城市住房政策委员会》和《城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分别审议城市住房政策(包括城市住房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城市住房的营销、租赁等层面的政策与制度)和城市住房开发与建设计划(包括住房开发规划、住房建设计划、住房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及重大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建设方案)。
当然,《城市住房委员会》并不是包医我国房地产市场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正如我在其他文章中所阐述的那样,中国的房地产问题由来已久,涉及方方面面,不可能靠一两个处方、一两项政策就“药到病除”。但《城市住房委员会》的设立,至少有这么几项好处:
1、开辟了一条市民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渠道,这是当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
2、架设了一条市民与市民间、市民与政府间相互沟通、相互了解的桥梁,这是化解矛盾、消除怀疑、避免对立情绪滋长的有效形式;
3、设立了科学决策的程序,最大限度地避免草率决策,提高房地产与城市住房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为尽可能地制约伤害社会公众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一种途径。
于是,2006年11月18日,我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的名义,向省长建言,希望广东省各地级市都能成立《城市住房委员会》。希望此举能促进城市住房与房地产经济问题的有效改善。
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不动产学院 潘蜀健
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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