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解的空置面积含义--有一定的空置是正常合理的
二、被严重误解的“空置面积”含义--有一定的空置是正常的、合理的
那些将空置面积理解为“卖不掉的面积”、“市场消化不了的面积”的人,自然认为“空置面积越小越好,理想状态为零”。在笔者过去两篇谈空置率问题的文章中①,都隐含着这样的结论:如果认可了现行空置率计算公式存在问题,并同意笔者给出的计算方法,那就意味着空置面积过大同样是天大的谬误,也是“误国误民误党”的错误结论,必须尽快纠正!
按照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空置面积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这个概念清楚地表明:只要是在开发商手中已竣工但还没有卖出或者租出(应指首次租赁关系)的面积,不管它们以后能不能卖出去或者租出去,只要到报告期末(统计时点),尚未卖出去或者租出去,就被统计为空置面积。而中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100年。对一个法定寿命如此长、建设周期一般也要1~3年的开发项目来说,销售一、两年十分正常。如果“空置时间在1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3年以上的为积压商品房”这样的说法能够被各界广泛接受,而且据此修改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则3年以上时间仍未卖出或者租出的商品房,才可以被视为“卖不掉的面积”、“市场消化不了的面积”。比照工业产品而言,商品房从竣工验收到开始出售,这段时间相当于“成品库存期”,开始销售的3年时间相当于“销售期”,把处于“成品库存期”和“销售期”的产品当作市场过剩产品,显然是可笑的!
现在假定某开发项目2006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统计局要求按照2006年11月21日为报告期上报空置面积情况,结果这个项目可能还未开盘销售就全部作为空置面积上报上去了。事实上,一年以后,这个项目三分之二左右的面积可能被卖掉;三年以后,五分之四甚至更高比例的面积可能被卖掉。
例如,在2006年以前的9年,一线城市广州商品房供给充足,市场稳定,到2005年末真正处于积压状态的面积也只有105.65万平方米,占空置总量的18.8%(参见表2)。其中的住宅空置面积为254万平方米,占全市商品房空置总量的45.1%。广州住宅的套均建筑面积较大,如果按125平方米计算,空置数量只有约2万套,而且绝大部分处于待销和滞销阶段,估计处于积压状态的只有1~3千套。而二线代表城市长沙2006年9月末处于积压状态的商品房只有10.1万平方米,占空置量的6.71%(参见表2)。其中积压商品住宅只有3.26万平方米,如果按照建设部公布的40个重点城市商品住宅套均建筑面积115平方米计算,估计不到300套。

注:本表系根据长沙房产网公布的《长沙2006年9月底各类型房屋空置情况》计算整理。
可能有人仍不理解空置面积存在的必要性,笔者在此从理论上给出解释①:
其一,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不会即刻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它们要销售出去或出租出去,需要一个合理的时间段,这就表现为空置状态--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至少有四个方面:(1)如果是现房销售,竣工验收的日期与开盘销售的日期肯定不一致,中间会有一个间隔期,但统计空置面积时却是从竣工验收日算起,所以这个间隔期的存在就使得许多商品房表现为空置状态;(2)商品房价格昂贵,正常情况下需要花费购买者多年的积累,因此购买者非常谨慎,一般都需要几个月、一年甚至更长时间进行决策;(3)商品房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商品,购买者总是努力寻找自己更喜欢的,青岛无忧房网www.51fdc.com购买者偏好的存在使得搜寻工作一般要经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4)商品房是一种较复杂的商品,隐含的信息多。为了达成交易,开发商需要时间开展营销活动,向外界传递信息(当然这些信息未必完全真实,有时会出现虚假信息),购买者也要努力搜集、掌握这些信息,避免上当受骗。基于这些考虑,笔者在前些年就曾建议将商品房空置按照时间长短划分为摩擦空置(正常空置)和市场空置(因销售困难而形成的空置)两类<3>。
其二,商品房市场上总是存在一定量的“有瑕疵”供给或者无效供给。这里的“有瑕疵”供给是指品质上不太适应市场需求,在价格上与购买者的购买力和现实购买欲望不很适应的商品;无效供给是指因品质存在严重缺陷而无人要的产品,或者在价格上消费者根本不接受的产品。由于市场定位失误、交通不便、施工质量缺陷以及楼层、朝向、设计、周边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总会有一些商品房要很费劲并延后很长时间才能卖出去,甚至根本卖不出去。这些就是“有瑕疵”供给或者无效供给,它们也表现为空置状态。
谈到这里,还需要指出对空置面积的另一种严重错误认识:很多人认为买了不住就是空置,或者认为买了不住和卖不出去都是空置。站到一个普通市民的角度,不能说这种理解没有道理。但在国家统计规定上,“空置面积”作为一个专业术语,是有特定含义的,与大家的直观理解有区别。如果大家对前面的讲述仍有疑惑,笔者再解释一下设立这个统计指标的初衷:国家统计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试图利用“空置面积”这一指标,考察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投资规模和市场销售状况,从开发商角度观察是否出现了投资过剩,并非用于考察城市居民(包括一些网友所说的投机者)的居住水平和房屋利用状况。
这样看来,居民手中未居住的“空置房”就绝对不能算作空置房了,因为它们已经不属于开发投资领域,而是进入了通常所说的“消费环节”(正规的说法是进入了“私人投资环节”,因为在计算GDP时个人买房被计入私人国内总投资)。如同一个人买了很多衣服但大多不穿,这是不能再视为服装厂的“库存”了的。“空置面积”完全是对开发商而言的,概念中所说的“出租”也是指开发商的初始交易行为,并非指居民的出租行为。一些人买了房不住,一些小区出现较多的黑灯现象,这说明住房消费政策出了问题(必须采取措施遏制这种局面的恶化,防止住房浪费现象的蔓延),如果用“利用率”说明这种状况更合适,不应使用“空置”概念。
焦点blog:董藩 [1] [2] [3] [4] [5] [6] [7]
那些将空置面积理解为“卖不掉的面积”、“市场消化不了的面积”的人,自然认为“空置面积越小越好,理想状态为零”。在笔者过去两篇谈空置率问题的文章中①,都隐含着这样的结论:如果认可了现行空置率计算公式存在问题,并同意笔者给出的计算方法,那就意味着空置面积过大同样是天大的谬误,也是“误国误民误党”的错误结论,必须尽快纠正!
按照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空置面积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这个概念清楚地表明:只要是在开发商手中已竣工但还没有卖出或者租出(应指首次租赁关系)的面积,不管它们以后能不能卖出去或者租出去,只要到报告期末(统计时点),尚未卖出去或者租出去,就被统计为空置面积。而中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100年。对一个法定寿命如此长、建设周期一般也要1~3年的开发项目来说,销售一、两年十分正常。如果“空置时间在1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3年以上的为积压商品房”这样的说法能够被各界广泛接受,而且据此修改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则3年以上时间仍未卖出或者租出的商品房,才可以被视为“卖不掉的面积”、“市场消化不了的面积”。比照工业产品而言,商品房从竣工验收到开始出售,这段时间相当于“成品库存期”,开始销售的3年时间相当于“销售期”,把处于“成品库存期”和“销售期”的产品当作市场过剩产品,显然是可笑的!
现在假定某开发项目2006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统计局要求按照2006年11月21日为报告期上报空置面积情况,结果这个项目可能还未开盘销售就全部作为空置面积上报上去了。事实上,一年以后,这个项目三分之二左右的面积可能被卖掉;三年以后,五分之四甚至更高比例的面积可能被卖掉。
例如,在2006年以前的9年,一线城市广州商品房供给充足,市场稳定,到2005年末真正处于积压状态的面积也只有105.65万平方米,占空置总量的18.8%(参见表2)。其中的住宅空置面积为254万平方米,占全市商品房空置总量的45.1%。广州住宅的套均建筑面积较大,如果按125平方米计算,空置数量只有约2万套,而且绝大部分处于待销和滞销阶段,估计处于积压状态的只有1~3千套。而二线代表城市长沙2006年9月末处于积压状态的商品房只有10.1万平方米,占空置量的6.71%(参见表2)。其中积压商品住宅只有3.26万平方米,如果按照建设部公布的40个重点城市商品住宅套均建筑面积115平方米计算,估计不到300套。

注:本表系根据长沙房产网公布的《长沙2006年9月底各类型房屋空置情况》计算整理。
可能有人仍不理解空置面积存在的必要性,笔者在此从理论上给出解释①:
其一,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不会即刻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它们要销售出去或出租出去,需要一个合理的时间段,这就表现为空置状态--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至少有四个方面:(1)如果是现房销售,竣工验收的日期与开盘销售的日期肯定不一致,中间会有一个间隔期,但统计空置面积时却是从竣工验收日算起,所以这个间隔期的存在就使得许多商品房表现为空置状态;(2)商品房价格昂贵,正常情况下需要花费购买者多年的积累,因此购买者非常谨慎,一般都需要几个月、一年甚至更长时间进行决策;(3)商品房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商品,购买者总是努力寻找自己更喜欢的,青岛无忧房网www.51fdc.com购买者偏好的存在使得搜寻工作一般要经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4)商品房是一种较复杂的商品,隐含的信息多。为了达成交易,开发商需要时间开展营销活动,向外界传递信息(当然这些信息未必完全真实,有时会出现虚假信息),购买者也要努力搜集、掌握这些信息,避免上当受骗。基于这些考虑,笔者在前些年就曾建议将商品房空置按照时间长短划分为摩擦空置(正常空置)和市场空置(因销售困难而形成的空置)两类<3>。
其二,商品房市场上总是存在一定量的“有瑕疵”供给或者无效供给。这里的“有瑕疵”供给是指品质上不太适应市场需求,在价格上与购买者的购买力和现实购买欲望不很适应的商品;无效供给是指因品质存在严重缺陷而无人要的产品,或者在价格上消费者根本不接受的产品。由于市场定位失误、交通不便、施工质量缺陷以及楼层、朝向、设计、周边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总会有一些商品房要很费劲并延后很长时间才能卖出去,甚至根本卖不出去。这些就是“有瑕疵”供给或者无效供给,它们也表现为空置状态。
谈到这里,还需要指出对空置面积的另一种严重错误认识:很多人认为买了不住就是空置,或者认为买了不住和卖不出去都是空置。站到一个普通市民的角度,不能说这种理解没有道理。但在国家统计规定上,“空置面积”作为一个专业术语,是有特定含义的,与大家的直观理解有区别。如果大家对前面的讲述仍有疑惑,笔者再解释一下设立这个统计指标的初衷:国家统计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试图利用“空置面积”这一指标,考察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投资规模和市场销售状况,从开发商角度观察是否出现了投资过剩,并非用于考察城市居民(包括一些网友所说的投机者)的居住水平和房屋利用状况。
这样看来,居民手中未居住的“空置房”就绝对不能算作空置房了,因为它们已经不属于开发投资领域,而是进入了通常所说的“消费环节”(正规的说法是进入了“私人投资环节”,因为在计算GDP时个人买房被计入私人国内总投资)。如同一个人买了很多衣服但大多不穿,这是不能再视为服装厂的“库存”了的。“空置面积”完全是对开发商而言的,概念中所说的“出租”也是指开发商的初始交易行为,并非指居民的出租行为。一些人买了房不住,一些小区出现较多的黑灯现象,这说明住房消费政策出了问题(必须采取措施遏制这种局面的恶化,防止住房浪费现象的蔓延),如果用“利用率”说明这种状况更合适,不应使用“空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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