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个人集资建房遭到匿名举报 建设部要求调查
超低房价、自助合作、委托建造,这些似乎一开始就成为了温州个人合作建房破冰的关键词,给众多急于想实现“爱屋”梦想的人带来了曙光
温州合作建房“政策风险在增加”这一传言的发展,又无疑给千百万试图通过这一形式实现“爱屋”梦想的人当头浇了盆冷水
12月14日,温州“合作建房”联盟(下称“合作建房联盟”)向土地的出让方交纳了7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几乎是在合作建房联盟拿到地块的同时,温州市工商局就收到一份匿名“举报信”,称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发布广告,存在预售违规行为”。
12月12日杭州当地一家媒体报道,温州房管局有官员表态了,认为“(温州集资建房)有一些做法是违规的,有些地方涉嫌欺诈”。
随后,针对该项目的质疑不断出现,而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和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成为争论的焦点。
就在此前的11月5日,受合作建房联盟委托,温州市瑞安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正元公司”)以近1.05亿元的价格取得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江前三产安置地块,住宅地块占地面积为30亩,为“合作联盟”的260名成员建设住房,总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
在竞标成功的当日,温州“合作建房”联盟发起人、温州市场营销协会秘书长赵智强宣布,合作建房联盟正式拿到建房地块,项目土地价占开发成本70%左右,开发成本价至少能比周边同类项目低30%以上。
不过,12月16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温州市房管局局长胡立同否认了温州个人合作建房涉嫌欺诈的说法,称那是“曲解”。他表示,温州的合作建房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集资建房或者合作建房,只能算是一种正常的房地产开发,目前对温州合作建房项目“尚无定论”。
同日,赵智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次表示,尽管目前“压力很大”,但只要政府不发文件明令禁止,他们的合作建房将“继续走下去”。
一封匿名举报信
12月15日,正元公司一位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温州市工商局几乎就在他们拿到地的同时就收到一份神秘的匿名“举报信”,列举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发布广告,存在预售违规行为”等罪状。
瑞安市工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接到举报信后,温州市工商局委托他们派人到该项目委托开发商正元公司进行调查,并要求其提交项目“汇报材料”。
紧接着,温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和温州市房管局也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调查。温州市房管局有官员表示:“如该项目继续违规搞下去,房管局还将会联合其他部门进行‘深度追查’。”
“他们查了就走了,没有下什么结论,后来也没有来过。”赵智强说。
“我们的合作建房肯定是触动了利益集团的神经,房地产行业是暴利,但有些人偏不承认,还要对我们恶意中伤。”12月15日,正元公司总经理王鉴辉向记者强调。
“我们的所有程序都是合法的,目前也没有任何官员以官方口径告诉我们这是违规的。”赵智强告诉记者。
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实行“零利润”操作,其“成本清单”显示,该项目楼面地价约4100元/平方米;青岛无忧房网 www.51fdc.com加上土建、税费等各种成本,预计成本为每平方米6300元至6500元;减去一、二层商铺和车库出售收益,预计建成后房屋成本价应在每平方米5300元左右,比目前周边楼盘市场价低30%以上。
主体资格之争论
就目前来看,有关温州个人集资建房的争论几乎都集中在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和非法集资上,而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胡立同局长看来,个人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是有特定含义和特定对象的,而温州出现的个人集资建房明显不属于这一性质。
按照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即现在的建设部)1983年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须由建造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准建造住宅。2004年施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批准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胡立同说:“从这些方面来看,他们的行为(指通常所称的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都不符合有关定义,因此容易引起误解。此外,这个项目本身也存在一些不妥当的融资行为,比如在土地证等什么也没有的情况下,大家就先把资金凑起来了。”
北京个人集资建房发起人之一、仁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宪生(孟宪生博客,孟宪生新闻,孟宪生说吧)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纯粹法律意义上,城镇居民个人合作建房也是我国法律、法规与政策是支持与允许的,在国外个人合作建房也较为普遍。
孟宪生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不过,孟宪生也强调,温州个人集资建房模式和传统意义上的集资建房不一样,无论从政策优惠上、产权关系上还是资金来源上,“温州模式”都有别于集资建房,因此,不适合有关法律法规框架。
[下一页] 第一财经日报 宗新建
温州合作建房“政策风险在增加”这一传言的发展,又无疑给千百万试图通过这一形式实现“爱屋”梦想的人当头浇了盆冷水
12月14日,温州“合作建房”联盟(下称“合作建房联盟”)向土地的出让方交纳了7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几乎是在合作建房联盟拿到地块的同时,温州市工商局就收到一份匿名“举报信”,称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发布广告,存在预售违规行为”。
12月12日杭州当地一家媒体报道,温州房管局有官员表态了,认为“(温州集资建房)有一些做法是违规的,有些地方涉嫌欺诈”。
随后,针对该项目的质疑不断出现,而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和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成为争论的焦点。
就在此前的11月5日,受合作建房联盟委托,温州市瑞安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正元公司”)以近1.05亿元的价格取得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江前三产安置地块,住宅地块占地面积为30亩,为“合作联盟”的260名成员建设住房,总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
在竞标成功的当日,温州“合作建房”联盟发起人、温州市场营销协会秘书长赵智强宣布,合作建房联盟正式拿到建房地块,项目土地价占开发成本70%左右,开发成本价至少能比周边同类项目低30%以上。
不过,12月16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温州市房管局局长胡立同否认了温州个人合作建房涉嫌欺诈的说法,称那是“曲解”。他表示,温州的合作建房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集资建房或者合作建房,只能算是一种正常的房地产开发,目前对温州合作建房项目“尚无定论”。
同日,赵智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次表示,尽管目前“压力很大”,但只要政府不发文件明令禁止,他们的合作建房将“继续走下去”。
一封匿名举报信
12月15日,正元公司一位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温州市工商局几乎就在他们拿到地的同时就收到一份神秘的匿名“举报信”,列举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发布广告,存在预售违规行为”等罪状。
瑞安市工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接到举报信后,温州市工商局委托他们派人到该项目委托开发商正元公司进行调查,并要求其提交项目“汇报材料”。
紧接着,温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和温州市房管局也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调查。温州市房管局有官员表示:“如该项目继续违规搞下去,房管局还将会联合其他部门进行‘深度追查’。”
“他们查了就走了,没有下什么结论,后来也没有来过。”赵智强说。
“我们的合作建房肯定是触动了利益集团的神经,房地产行业是暴利,但有些人偏不承认,还要对我们恶意中伤。”12月15日,正元公司总经理王鉴辉向记者强调。
“我们的所有程序都是合法的,目前也没有任何官员以官方口径告诉我们这是违规的。”赵智强告诉记者。
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实行“零利润”操作,其“成本清单”显示,该项目楼面地价约4100元/平方米;青岛无忧房网 www.51fdc.com加上土建、税费等各种成本,预计成本为每平方米6300元至6500元;减去一、二层商铺和车库出售收益,预计建成后房屋成本价应在每平方米5300元左右,比目前周边楼盘市场价低30%以上。
主体资格之争论
就目前来看,有关温州个人集资建房的争论几乎都集中在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和非法集资上,而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胡立同局长看来,个人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是有特定含义和特定对象的,而温州出现的个人集资建房明显不属于这一性质。
按照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即现在的建设部)1983年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须由建造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准建造住宅。2004年施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批准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胡立同说:“从这些方面来看,他们的行为(指通常所称的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都不符合有关定义,因此容易引起误解。此外,这个项目本身也存在一些不妥当的融资行为,比如在土地证等什么也没有的情况下,大家就先把资金凑起来了。”
北京个人集资建房发起人之一、仁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宪生(孟宪生博客,孟宪生新闻,孟宪生说吧)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纯粹法律意义上,城镇居民个人合作建房也是我国法律、法规与政策是支持与允许的,在国外个人合作建房也较为普遍。
孟宪生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不过,孟宪生也强调,温州个人集资建房模式和传统意义上的集资建房不一样,无论从政策优惠上、产权关系上还是资金来源上,“温州模式”都有别于集资建房,因此,不适合有关法律法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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