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70年大限难破 70之后政府无偿收回土地?
土地70年大限难破
“在国外,由于产权是完全私有化的,所以,对房屋的征税,实际上就是针对土地征收的。而我国,消费者花了足够高的成本买房,但买到的仅仅是房子本身,并没有买到土地,而实际上消费者已经付出了土地的成本。如此一来,如果征收房屋保有税,一方面是有欠公平;另一方面,既然征收保有税,那么,50年、70之后,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便是对私有财产的剥夺。”早在三年前,就倡导开征房地产保有税,并发表了多篇论著的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刘维新在接受《楼市》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我国目前的房屋所有权,被捆绑在40年(商业用地)至70年(居民用地)不等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上。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必须重新批准,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建筑物,都会被政府无偿收回。而这一点正是房屋保有环节征税的主要难点所在。
对于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近日提出的“对大户型房屋保有环节征税”,刘维新表示赞同。他认为,为了调整住宅结构,可以先从大户型房屋着手开始征收。但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土地和附着在上面的房屋的产权必须要统一。否则,对房屋保有环节征税,仍然只是空中阁楼。
在刘维新看来,解决办法有两个:其一,如果不改变现有供地制度,那么,就做到完全私有化,即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完全归消费者所有;其二,改变供地制度,以逐年收取地租的形式供地。
“70年大限,不仅仅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而是一个基于私有财产权的市场交易体制,如何在社会主义国家得到最终确立的问题。如果《宪法》将房屋的使用权命名为‘所有权’,且规定这种权利会在40年、50年或70年后自动消失,那么,可以肯定地说,这就是对私有财产权的剥夺。然而,正在起草的《物权法》又明确提倡对个人私人财产的保护。”某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如是说。
在如上这位专家看来,我国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不同法律之间相互矛盾,是制约房屋保有环节征税开征的根源所在。
“而若想使这一税种真正落到实处,那么,就必须修宪,取消土地使用年限,并对房屋的财产权进行明确界定。或者,在未来出台的《物权法》中,将房地产权属统一。”
[1] [2] [3] [4]
楼市 杜瑞峰
“在国外,由于产权是完全私有化的,所以,对房屋的征税,实际上就是针对土地征收的。而我国,消费者花了足够高的成本买房,但买到的仅仅是房子本身,并没有买到土地,而实际上消费者已经付出了土地的成本。如此一来,如果征收房屋保有税,一方面是有欠公平;另一方面,既然征收保有税,那么,50年、70之后,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便是对私有财产的剥夺。”早在三年前,就倡导开征房地产保有税,并发表了多篇论著的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刘维新在接受《楼市》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我国目前的房屋所有权,被捆绑在40年(商业用地)至70年(居民用地)不等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上。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必须重新批准,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建筑物,都会被政府无偿收回。而这一点正是房屋保有环节征税的主要难点所在。
对于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近日提出的“对大户型房屋保有环节征税”,刘维新表示赞同。他认为,为了调整住宅结构,可以先从大户型房屋着手开始征收。但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土地和附着在上面的房屋的产权必须要统一。否则,对房屋保有环节征税,仍然只是空中阁楼。
在刘维新看来,解决办法有两个:其一,如果不改变现有供地制度,那么,就做到完全私有化,即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完全归消费者所有;其二,改变供地制度,以逐年收取地租的形式供地。
“70年大限,不仅仅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而是一个基于私有财产权的市场交易体制,如何在社会主义国家得到最终确立的问题。如果《宪法》将房屋的使用权命名为‘所有权’,且规定这种权利会在40年、50年或70年后自动消失,那么,可以肯定地说,这就是对私有财产权的剥夺。然而,正在起草的《物权法》又明确提倡对个人私人财产的保护。”某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如是说。
在如上这位专家看来,我国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不同法律之间相互矛盾,是制约房屋保有环节征税开征的根源所在。
“而若想使这一税种真正落到实处,那么,就必须修宪,取消土地使用年限,并对房屋的财产权进行明确界定。或者,在未来出台的《物权法》中,将房地产权属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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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 杜瑞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