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延期有时间限制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时报1月4日讯(记者 赵治国)今天,被拆迁居民郭先生致电本报询问:房屋拆迁屡屡延期是否有时间限制?记者采访后了解到,已于去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按规定,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我省明确规定: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据悉,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济南时报
按规定,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我省明确规定: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据悉,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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