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销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 合同能否解除?
案情简介:张某于1999年1月20日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建设开发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57.87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为2030元,总房款为人民币117476元,交房期限为1999年12月30日。合同还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达6个月,除向购房者支付银行利率外,还应按照累计已付房款的7%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张某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及时到银行办妥了按揭贷款手续,截止到2005年6月30日,开发商仍不能履行交房义务。为此,张某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经济损失。
律师评述:张某同某开发商于1999年1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办妥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但开发商逾期超过6个月仍不能履行交房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6个月交付房屋,应支付违约金,合同应继续履行,但开发商交房遥遥无期,为此张某多次要求开发商退房,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证明其要求退房的要求,这实际上是对继续履行合同的解除要求。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青岛无忧房网 www.51fdc.com因此,本案张某解除合同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本案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合同的解除,其不仅应支付违约金,还应依法向张某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因此,张某的银行贷款利息也应由开发商赔偿。目前本案业经审理并作出裁决。裁决解除了张某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令开发商自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返还房款及保险费、公证费和抵押登记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贷款利息,且本案的仲裁费用也全部由开发商承担。
在此笔者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各项权利(如本案的退房权利),同时也提醒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要根据本身的实际状况,如实填写有关内容,不要试图以有合同约定为由,规避法律,逃避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酿成不必要的纠纷,给合同双方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赵德基
律师评述:张某同某开发商于1999年1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办妥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但开发商逾期超过6个月仍不能履行交房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6个月交付房屋,应支付违约金,合同应继续履行,但开发商交房遥遥无期,为此张某多次要求开发商退房,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证明其要求退房的要求,这实际上是对继续履行合同的解除要求。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青岛无忧房网 www.51fdc.com因此,本案张某解除合同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本案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合同的解除,其不仅应支付违约金,还应依法向张某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因此,张某的银行贷款利息也应由开发商赔偿。目前本案业经审理并作出裁决。裁决解除了张某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令开发商自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返还房款及保险费、公证费和抵押登记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贷款利息,且本案的仲裁费用也全部由开发商承担。
在此笔者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各项权利(如本案的退房权利),同时也提醒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要根据本身的实际状况,如实填写有关内容,不要试图以有合同约定为由,规避法律,逃避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酿成不必要的纠纷,给合同双方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赵德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