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合理不会撼动房价2
从上市公司和每年必须结利以保证国有资产完成增值保值任务的公司看,一般不会出现拖延结利清算的情况。好的企业一般也不大会出现三年尚未能完成销售的情况(除滚动成片开发之外),自然也都能及时的通过审计结清利润和纳税。
并不是所有开发的项目都能达到应税的标准,大多数项目在按税法中应扣除的项目扣除费用之后,并不能达到应纳增值税的标准。尤其是高价从公开土地市场取得土地的项目,多数都达不到该标准。二三线城市中的大量普通住宅也达不到纳税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更不在此列了。
高档房和非住宅类项目许多会有较高的超额利润,但这部分生产量大约只占全部投资的30%,住宅和普通住宅在总量中占有绝对多数的比重。因此该税项并非会对整个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我个人也不认为会对推动房价的高涨产生过多影响。
房价并非完全依据成本而推动的,而是根据供求关系及市场吸纳能力决定的。房地产开发与二手房转让不同,增值税并不会在所有或普通项目中产生房价的推动作用。
大多数媒体与民众都认为房地产是暴利行业,以为增值税会让这块肥肉被狠狠的切一刀。其实房地产全行业的利润尚不到中央大企业中一个垄断企业的利润,每个企业的平均利润只有2000多万元。平均行业销售利润率不到8%,多数项目达不到缴纳增值税的标准,更何况羊毛只能出在羊身上。
许多股民盲目的认为增值税增收会让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利润下降,以为这些企业都是靠偷税、漏税才获取的赢利,因此造成股票的下跌。
其实上市公司的审计时,会计师会对土地增值税提出要求的。有未结算未及时交纳的也会在账上提留,并在结算时缴纳。税法就是这么规定的,要求先定额预缴,最终结算。这项税法的执行并不会对严格审计的公司有任何影响,恰恰能因此证明了好公司与坏公司之间的差别。
这次的通知是想堵住那些并不因必须按年结算利润,必须对股东或上级有所交代的公司,可能会推延结算的时间而滞后纳税的时间的漏洞。同时对某些地方的税务部门给以明确的征收政策,让这些过去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未能及时清缴的税款能及时入库。
一段时间之后,也许上市公司的报表就可以证明,这项已有十多年历史的法令即使重申也不会对现有的盈利情况产生过大的影响。真正影响增值税的是扣除项的计算与成本的分摊,而不是上市公司的偷税和拒交。上市公司的业绩要求与再融资要求早就消除了其主观拖延结算的动因。
我不认为出让的土地有理由在已收取出让租期中的土地使用费、放弃了土地出租期的使用权之后,政府应再收取土地的增值税。因为这等于对不转让土地与房产直接进行建筑出租经营而取得利润的企业与用转让房产方式开发的企业实行了同等的土地出让中的差别税制。请问将房产租给了某一租户之后,这个大租户再将局部场地或柜台转租产生增值收益时,原房东是否可以再加收增值税呢?解放前的租界或香港、澳门的租约中不都显示了同等的问题吗?
出让金就是合理合法的土地收益,招拍挂中的竞价增值也是土地的收益、增值税同样是土地的收益、二手房转让中还有土地的增值税,同一块已出租的土地中政府在不断的无限制的追踪加收土地中的收益。这正如同周其仁教授所提出的“土地增值归公”,那么土地贬值时,又由谁来承担贬值的损失呢?第一次在贬值时取得土地与房产者仍要在此后以贬值数为基础的增值上再交纳增值税,等于政府在贬值时不承担损失,反而会利用贬值机会收取更多的增值税。也许从经济学的逻辑上看,出租等于放弃使用的权利,就不应该再有权收取增值的税。如果政府感觉出租定价时亏了,应在调整租约时调整租金,而不是在有效租期内不管如何转让都加征增值税。
反之,如果增值税表现在租金中,则一定会在成本推动中增加房价上涨的压力。政府2005年从土地出让中获取了5800亿元的出让价款,2006年预计会增加20%左右。但房地产商的利润仅为1200亿元左右,加上房地产行业的各种相关税收,政府从土地与房地产开发中获取的收益大约是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十倍以上。
尽管我不认为增值税是合理的,但国家出台的税法则是必须执行的。过去是这样,今天也是如此。新文件并不会改变公司运行的情况,也不会因此而影响房屋产品的定价。
我相信无非是每次新文件都会带动媒体的一阵风而已。 [上一页]
焦点房地产网 任志强
并不是所有开发的项目都能达到应税的标准,大多数项目在按税法中应扣除的项目扣除费用之后,并不能达到应纳增值税的标准。尤其是高价从公开土地市场取得土地的项目,多数都达不到该标准。二三线城市中的大量普通住宅也达不到纳税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更不在此列了。
高档房和非住宅类项目许多会有较高的超额利润,但这部分生产量大约只占全部投资的30%,住宅和普通住宅在总量中占有绝对多数的比重。因此该税项并非会对整个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我个人也不认为会对推动房价的高涨产生过多影响。
房价并非完全依据成本而推动的,而是根据供求关系及市场吸纳能力决定的。房地产开发与二手房转让不同,增值税并不会在所有或普通项目中产生房价的推动作用。
大多数媒体与民众都认为房地产是暴利行业,以为增值税会让这块肥肉被狠狠的切一刀。其实房地产全行业的利润尚不到中央大企业中一个垄断企业的利润,每个企业的平均利润只有2000多万元。平均行业销售利润率不到8%,多数项目达不到缴纳增值税的标准,更何况羊毛只能出在羊身上。
许多股民盲目的认为增值税增收会让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利润下降,以为这些企业都是靠偷税、漏税才获取的赢利,因此造成股票的下跌。
其实上市公司的审计时,会计师会对土地增值税提出要求的。有未结算未及时交纳的也会在账上提留,并在结算时缴纳。税法就是这么规定的,要求先定额预缴,最终结算。这项税法的执行并不会对严格审计的公司有任何影响,恰恰能因此证明了好公司与坏公司之间的差别。
这次的通知是想堵住那些并不因必须按年结算利润,必须对股东或上级有所交代的公司,可能会推延结算的时间而滞后纳税的时间的漏洞。同时对某些地方的税务部门给以明确的征收政策,让这些过去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未能及时清缴的税款能及时入库。
一段时间之后,也许上市公司的报表就可以证明,这项已有十多年历史的法令即使重申也不会对现有的盈利情况产生过大的影响。真正影响增值税的是扣除项的计算与成本的分摊,而不是上市公司的偷税和拒交。上市公司的业绩要求与再融资要求早就消除了其主观拖延结算的动因。
我不认为出让的土地有理由在已收取出让租期中的土地使用费、放弃了土地出租期的使用权之后,政府应再收取土地的增值税。因为这等于对不转让土地与房产直接进行建筑出租经营而取得利润的企业与用转让房产方式开发的企业实行了同等的土地出让中的差别税制。请问将房产租给了某一租户之后,这个大租户再将局部场地或柜台转租产生增值收益时,原房东是否可以再加收增值税呢?解放前的租界或香港、澳门的租约中不都显示了同等的问题吗?
出让金就是合理合法的土地收益,招拍挂中的竞价增值也是土地的收益、增值税同样是土地的收益、二手房转让中还有土地的增值税,同一块已出租的土地中政府在不断的无限制的追踪加收土地中的收益。这正如同周其仁教授所提出的“土地增值归公”,那么土地贬值时,又由谁来承担贬值的损失呢?第一次在贬值时取得土地与房产者仍要在此后以贬值数为基础的增值上再交纳增值税,等于政府在贬值时不承担损失,反而会利用贬值机会收取更多的增值税。也许从经济学的逻辑上看,出租等于放弃使用的权利,就不应该再有权收取增值的税。如果政府感觉出租定价时亏了,应在调整租约时调整租金,而不是在有效租期内不管如何转让都加征增值税。
反之,如果增值税表现在租金中,则一定会在成本推动中增加房价上涨的压力。政府2005年从土地出让中获取了5800亿元的出让价款,2006年预计会增加20%左右。但房地产商的利润仅为1200亿元左右,加上房地产行业的各种相关税收,政府从土地与房地产开发中获取的收益大约是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十倍以上。
尽管我不认为增值税是合理的,但国家出台的税法则是必须执行的。过去是这样,今天也是如此。新文件并不会改变公司运行的情况,也不会因此而影响房屋产品的定价。
我相信无非是每次新文件都会带动媒体的一阵风而已。 [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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