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太平洋中心“地下车库官司”再掀波澜(图)

太平洋中心地下停车场不但拉起了铁链,还“不准停车”
“烫手车库”迎来第四波争夺
开发商要求再审,青岛太平洋中心“地下车库官司”终审之后再掀波澜
开发商把小区唯一的地下车库办了产权证并公开销售,业主们虽拥有7300多平方米的停车场,却不得不让自己的车“露宿”在外! 2005年,太平洋中心的9名业主联名告赢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了车库产权证,从而首次在车库之争中取得胜利(本报2005年12月27日报道)。但对于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开发商却表示不满,并提出再审申请。3月27日上午,本案在市中院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会 车库产权证是否合法
3月27日上午9时,听证会在市中院第一审判庭举行,9名业主悉数到场。开发商青岛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名律师和二审被告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代理人也在准备着发言文件,不少业主和市民也到会旁听。
听证会上,三方就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各自举证,但争论的焦点,仍聚集在市房管部门为地下车库颁发的产权证是否合法这一问题上。
■开发商 建车库为啥不能拿证
开发商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到,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律师提出,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25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他们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表、竣工验收证明及二审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证明地下停车场是开发商独立建设的经营性的地下工程。
律师说,这说明开发商是地下停车场的权利人,有权对该地下停车场进行自营、有偿转让或者租赁。因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商颁发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并没有侵害“青岛太平洋中心工程”所有业主的利益。所以二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错误。
■业主代理人 开发商是在偷换概念
“这是在偷换概念!在业主所有的房屋下面,开发所谓的城市地下空间,就像在别人家里挖地洞一样,不合逻辑、不合情理更不合法。”9位业主的代理人、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张青律师反驳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也就是说,适合于颁发房地产权证的范畴是地上的房屋,而不包括地下建筑物。
同样,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这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强制性规定,房管部门作为颁证机关,怎么能违反此规定?”
■业主 花费巨大只为争口气
“当初,太平洋中心在卖房时提出,地下车库是免费提供给业主使用的,现在,所有的业主都可以证明这一点。而后来,开发商又多次提出车库归自己所有,这种行为本身就伤害了业主的权益。”张青律师说。
本案的一位业主张女士告诉记者:“买房子时,得知有车库并给业主无偿使用,我们在买房时也都交了分摊面积的钱,大家都这样也不错,后来交租金也无所谓,但是,开发商竟公然把车库又收回去,想当成‘商品’再卖一遍,这样真的让业主很伤心。”
而一位女业主说:“自从开始打这个官司,为了取证、搜集各方面的资料,花掉的钱足够买个车库了,我们这样做,就是为了替全体业主争这口气!”
■法官 本案不依物权法判决
本案法官在听证会期间提出,虽然《物权法》即将于10月1日生效,但该案产生在《物权法》之前,所以本案不会参考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太平洋中心地下车库案是岛城第一起地下车库争论案件,所以本案的定性将成为日后解决该类案件的范本。本案将择日安排审理。 本报记者 栾磊
■新闻背景 三次过招赢回车库权
青岛太平洋中心工程地下有两层车库,约189个车位,业主们原本每月向物业交400元便可停车。2003年底,开发商竟突然开始“外卖”车位,6平方米售价8万元!原来,开发商青岛四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1月拿到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地下车库核发的产权证。
●第一战 业主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产权证。2004年8月,一审判决:因核发的产权证没有车库的具体位置,造成产权证有重大瑕疵而撤销该证。当年 10月 28日,开发商对车库重新登记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再次为其发证。
●第二战 2005年3月,9名业主以“地下车库不是土地上的建筑物不该发证”为由,联名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开发商为第三人) 2005年 8月,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申请发证的地下车库也是土地上的建筑物,驳回业主请求
●第三战 业主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认为“青岛太平洋中心工程”项目,除了本案争议的停车场外,并未建有其他停车场所。换言之,作为配套设施和唯一的停车场,应归所有业主使用。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产权证。
■新闻附加 物权法对车库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针对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出租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情形,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至于物权法颁布实施前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按照法的一般原则,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来源:半岛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