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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尘埃落定,三问谁来解开“车位之困”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7-04-06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疑问1
  开发商和全体业主 一起定价?


  那么,物权法里的“共有部分”到底指的是什么?对此,杭州市下城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科长金志韦表示,现行的法律中只有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解释,并没有对“共有部分”有详细说明,所以还需要法律对此进行明确。

  他认为,如果说地下车位属于“共有部分”,而“共有部分”指的又是“物业共有部位”,那么,这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了,地下车位的处置、定价就是全体业主的事了。

  市场人士对此的看法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同人置业销售部经理凌玲认为,杭州目前开发商出售车位惯有的做法,之前是在《业主公约》里约定地下车位的权属,后来在《物权法》第六稿出来之后,把“地下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的约定,作为补充协议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所以《物权法》实施,对于现有的做法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此外她认为,开发商与业主一起确定车位价格,不太具有操作性。“业主如果说1元钱卖给他,你卖不卖?”她认为,如果真要这么操作,政府是不是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来核定车位的成本,最后确定利润额,然后再定出最后的价格?

  而旅游房产副总经理任坚刚表示,购房者所购买房子的所有权,应该包括商品房面积和公摊面积,前者也就是所谓的专有部分,是指房门里面的面积,而公摊面积也就是共有部分,包括公共的楼道、平台、小区道路、绿化、地面停车位等,这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在这上面所取得的收益,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但公摊面积应该不包括地下车位。

  疑问2
  地下车位是否可以卖给小区以外的业主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对此,很多人对“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个概念提出了疑问。比如说,开发商如果先征求了业主的同意,但业主表示暂时还不要车位,开发商于是把车位卖给了其他小区的业主;业主在一段时间以后买了车,但发现车位已经归其他人所有,这是不是属于已经首先满足了业主的需要?又比如说,建筑规划规定小区必须配备一定车位,但开发商建造的车位数量超过了这个数目,那么多出来的车位是不是意味着开发商可以自由处置?

  记者从杭州市房管局了解到,这个问题根本就不存在。虽然《物权法》说法比较含糊,但是杭州之前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小区的地下车位作为小区的公建配套,只能卖或者出租给小区业主,而不可以卖给小区以外的业主。

  疑问3
  建在公共绿地上的车位 收益归谁?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有人提出,那么如果公共绿地上开发商建造了一个立体停车库,收益应该归谁?一方面,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建造在其上的立体停车库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是另一方面,车库是开发商造的,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开发商是否应该享有收益权?如果不建造,那么小区的停车难问题该如何解决?任坚刚认为,这在目前还是一对矛盾,应该在地方细则里作出明确规定。

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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