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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解读《物权法》(二)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7-04-07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中国也曾有伟大的航海家郑和,也曾创造了世界航海史上的奇迹。但皇权的一统天下,虽然可以在没有激励机制的作用下用愚忠让臣民承担航海的风险,却不能用没有私有产权保护的制度寻求和创造发展,最终皇权的“关闭门户”则让伟大的中国即没有从郑和的远航中扩大经济贸易,也未能给中国带来科学与技术的进步,反而让本来已拥有知识产权的航海技术的中国,在甲午海战中惨败于历史上并不如我国航海技术的日本。

    正是缺少对私有产权的承诺与保护的制度,最终让曾在世界上占GDP总量比例巨大的中国并没有出现欧洲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和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进步,也正因为这种皇权的制度安排,让冷兵器时代的强大中国在热兵器的威胁面前,沦为了半殖民地的状况。

    早期人们会用说活算数来表示信用,但在一个国家或众多的民众或对象面前,就不能简单的用说活算数,而要用白纸黑字记录下来,经各方博弈而统一通过形成立法。立法可以有多种方式来实施监督,可以用国家机器、司法或武装来维护。一旦一方出违背契约时,有相应的纠正手段或者明正言顺的实施“民主选举”或“暴力革命”,直至让违约必须付出高成本的代价,使各方都不得不服从这一契约关系。

    契约在这里起到了维护秩序、稳定社会环境的作用,让各方都在有秩序的竞争之中合法的求生存,不断争取和维护各方的权力。

    二、重在坚持市场经济

    第七届中国企业家年会上,首席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张维迎教授做了《企业与社会》的专题演讲,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这种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市场经济中的必要性和法律缺失的危害性,尤其是对企业公民利益的保护。

    这些经济学与实践相结合中许多都涉及到《物权法》中的权利保护问题,包括在房地产领域中的大量现象几乎都可以用经济学与物权法来解释。

    从宏观层面看,未来对中国经济发展存在的最大威胁就是要不要坚持市场经济之路的信念。这取决于中国经济改革的态度和政治取向。《物权法》能否被通过恰恰取决于这种斗争。

    市场经济是一种典型的交换经济,而交换经济的前提就是保护私产。正如马克思曾说过的市场交换产生于两个前提:一是分工;二是保护私产。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缺少分工和交换。计划经济的配给制也会限制分工与交换。但当市场经济与交换非限制性产生之后,当社会分工随着技术革命专业程度提高之后,对私产的保护就成为了非强盗经济的可自由交换选择的前提。《物权法》所要立法保护的正是这种市场经济的前提。

    中国的宪法已经确定了中国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对公民权力,特别是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的相关法律,因此使正常交换的市场经济中出现了大量去市场化的现象。包括对改革之中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批判、动摇与怀疑而引起的各种争论,也包括用道德观念试图推翻市场经济的攻击。

    近两年从上到下可以看到大量的反市场化倾向的行政改革与部门法规,也可以看到大量反市场化的舆论导向。

    最典型的大约就是不再相信价值规律的一些舆论和作法。从部分人开始攻击与怀疑“效率优先”开始,直到用行政法规来干预《价格法》中明文规定的市场调节类产品的价格,包括违背市场价值规律的“限价商品”,也包括对房地产行业“暴利”现象的攻击和对用个人的钱进行房产投资的限制性规章及舆论攻击等,还包括过分的扭曲企业的社会责任,让市场竞争在道德观念约束下失去了有效资源配置的基础,让生产力被紧紧的捆绑在一个被用“雷锋精神”划出框框的局限之中,给经济的发展制造了无限的障碍,用伪社会公平的“均贫富”理念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物权法》所保护的是权利人拥有物权,使用物权进行消费或取得收益的权利。因此公民或企业使用和利用这些物权,只要是在合法的经营条件下所取得的任何收益都应得到保护与鼓励。《物权法》对此在六十六到七十条中做了专门的规定。

    如果法律规定盈利是企业被《物权法》保护的一种权力,那么企业就绝不应为行使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再去支付法律规定之外的道德成本或其它任何舆论成本。合法获取盈利是企业的权力,同时也是企业承担市场竞争风险的激励。

    非垄断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盈利能力既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也是考核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费里德曼等人的说法,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在合法的经营条件下,最大化的利用社会资源、创造最大的社会财富、并获取企业应得的最高利润。

    消费者所接受的购买消费产品或服务的收入就是企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和财富。利用有限的资源,当然是创造的收入越多说明企业的竞争力越强,反之则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而成本则就是企业使用这些社会资源的代价,成本中也包括企业法定责任和义务的支付,如税收、工资、环保等,最终产生的剩余利润则是企业要承担不确定性风险、创新技术能力及维护市场秩序的成果与奖励。

    这种剩余价值的激励才能引导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稀缺资源,让有限资源被最大化利用,并推动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从而形成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然而在中国社会的今天,企业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反而被扣上了“暴利”的帽子,反而成为了一种被社会称为最缺乏企业社会责任的现象,成为了一种被称为社会公敌的罪名,于是尽管是合法基础上的谋利也被视为是商人的唯利是图了。

    如果连合法经营并获得利润的权力都要被质疑,如果价值规律不能发挥作用,那么中国又如何建设市场经济的体系呢?

    《物权法》的立法恰恰要解决的正是这种政策与观念上的混乱,要理直气壮的保护私人与企业投资经营并获取利润的权利。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遵守法律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这种妨碍也包括了社会舆论。   [上一页]

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任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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