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动了谁的奶酪?从《物权法》说开去

之一 必须强调对少数人权益的保护
法律只有保护少数人,才能保护所有的人;法律如果只保护多数人,最终谁也保护不了
前不久,一个朋友非常气愤地跟我说:我们小区很破旧了,大家都盼着拆迁。后来盼啊盼啊,终于政府要拆迁了。由于补偿条件非常好,绝大多数人都满意地同意了。但是,有几户人家死活就是不同意,因此拆迁一拖再拖。“我看就是该把他们强行迁走!”这个朋友气愤地说,“凭什么让他们几个人损害我们大多数人的利益?!”类似的思维还出现在大量的政府拆迁行为中,比如:拆几户人家算不了什么,我们要建工业区,那可是有利于我们城市的大发展啊。
然而,我真诚地希望这样的思维能够改变改变,尤其是在《物权法》这一标志着中国法治进程重大进步之法律通过之时。进步的法律需要有先进法治思维的人来理解和实施,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的进步。
是的,在小区几百户人家中,拒绝拆的人是少数。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他们处于少数人的位置上时,他们的基本权利就可以受忽视。作为人在社会中生存发展之根本的房产,我们必须顶礼膜拜式地尊重,并且无微不至地顾及到每个拥有人的感受。如果因为你是多数人的一个,就无视少数人的利益的话,我们不要期待一个法治社会的实现。如果因为他们是少数人,就必须服从多数人的利益的话,这不是法治,而是民主式的决定,但民主式的决定有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在这个例子中,或许你不是少数人,但在某种场合下,你终究会处于少数人的位置,比如种族、肤色、阶级、收入、观念、信仰等等,那时如果没有法律的捍卫和保护,你的处境就危险了。而如果法律始终坚定地保卫着每个少数人的利益时,我们的社会终究会成为一个彼此尊重、理解和宽容的和谐社会。
让我们记住吧:法律只有保护少数人,才能保护所有的人;法律如果只保护多数人,最终谁也保护不了。在美国有一个纪念屠杀犹太人的纪念碑,上面的话清晰地表明了这个道理:“当初他们(纳粹)杀共产党,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后来他们杀犹太人,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再接下来他们杀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后,当他们开始对付我时,已经没有人为我讲话了……”
由此,我真诚地希望:让我们以保护少数人的思维来理解和实施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民众权益的法律吧,让法律的阳光公平地洒在每个人的身上。(王传辉)
之二 《物权法》动了谁的奶酪?
看来,有关部门还得对这个所谓的优先使用权作一个合理的解释,要不,咱的权利可能又得被某些人给忽悠了!
《物权法》颁布以后,广大业主欣喜若狂,因为它第一次以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且还第一次明确规定对国家、集体、私人或其他权利人的物权进行平等保护!然而,据媒体报道,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开发商们就感到坐立不安了,纷纷开始出售车库、车位,他们担心:一旦《物权法》生效,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就不再是他们说了算。
在我看来,业主的兴奋和开发商的不安都是不必要的。《物权法》既没有动谁的奶酪,更没有对奶酪进行重新的分割,它只是要求业主和开发商依法、合理分割奶酪而已。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尽管规定了业主对车库、车位的优先使用权,但是并未对车库、车位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由业主和开发商约定。因此车库、车位的归属将主要依据购房合同来确定,而如果购房合同未作明确规定,应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协商解决。但现在问题在于,车库、车位的实际控制权一般是在开发商或其下属的物业公司手中,对于到嘴的肥肉,岂有吐出来的道理?广大业主往往还等不到与开发商坐下来谈,车库、车位已经花落别家了。
也许有人会说不是还有优先使用权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么?可是您想想,这车库、车位的定价权在人家开发商手里,万一人家开出一个天价,咱们这些小业主消受得起这中看不中用的优先权么?看来,有关部门还得对这个所谓的优先使用权作一个合理的解释,要不,咱的权利可能又得被某些人给忽悠了!
光靠有关部门来保护咱们的权利还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得靠业主自己团结起来,依法维权。据说,广州某小区的业主已经行动起来,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携新鲜出炉的《物权法》向人大代表申诉(见3月23日《新快报》)。他们还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开发商出售的车库房产证。这说明《物权法》的颁布还是很有鼓舞人心的意义的,至少,业主们已经能够站出来,以法律为武器向开发商说不了!
在为广州业主的维权行为叫好的同时,我也不由得替他们担心:“他们会不会像以往的一些案件一样败诉呢?”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开发商的商业利益之间,我们的司法部门会作出怎样的取舍呢?无论如何,我们希望,这一次,在《物权法》明确规定要对公民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进行平等保护之后,我们的司法机制会把奶酪分得更公平些!(阿修)
之三 “公共利益”需通过民主程序界定
被拆迁者无法界定何为公共利益,由开发商或者政府单方面来界定公共利益同样失之公允,任何鱼龙混杂的“非公共利益”都有可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到公众财产权
近日,《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最牛钉子户”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进而,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3月23日《羊城晚报》)
不少媒体在处理这条新闻时,都将标题做成“物权专家支持强制拆迁”,这其实是不够完整,因为江平教授附有“补偿合理”的定语,而不是无原则地支持“强制拆迁”。不过,江平教授在这里提出了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强制拆迁的一个普遍命题:公共利益到底应由谁来界定?显然,江平教授所说的不能由被拆迁者“一个人说了算”是有道理的,因为这会使得任何一项城市建设工程都会被被拆迁者自己的“非公共利益”界定所叫停。
不过,被拆迁者一个人无法界定何为公共利益虽然没错,但同样由开发商或者政府单方面来界定公共利益同样对被拆迁者失之公允,因为这意味着,任何鱼龙混杂的“非公共利益”都有可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到公众最基本的财产权。在我看来,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公民财产利益时,必须通过民主程序界定何为“公共利益”,这更因为,“公共利益”概念在《物权法》里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为公民的财产权保护埋下“隐患”。
我的意思是,对于任何一项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作为一项公共议题,由更为中立和超脱的人大作为“公共利益”认定“听证会”的发起者和组织者,让政府、开发商、被拆迁者甚至普通公众,按照合理的比例组成听证代表,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某一建设项目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民主程序决定某一建设项目公共利益性质之后,还要涉及的一个问题是,对被拆迁者如何进行合理补偿。而这个补偿,必须由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评估作价,而且,当当事人认为这一估价也不合理的时候,他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对“合理补偿”进行“诉讼确认”。
而在公共利益之外的任何利益,都涉及不到“强制拆迁”的问题,只有开发商和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合意才能“自愿拆迁”,而这完全属于契约自由的范畴,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干涉,更不用说动用公权力进行强制拆迁了。(志灵)
金羊网-羊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