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明确规定相邻关系 采光受阻可索赔

会所阻挡居民通风被判补偿
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应赔偿
“有位网友跟我交流,说‘我就有一张破棉席,你有一辆奔驰车,物权法怎么同等保护我们俩呢?’我说,如果我这个奔驰车是合法得来的,就一定要保护,如果你那个破棉席要是偷来的,同样不能保护。——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
和谐社区环境人人关切,而社区邻里纠分比比皆是。“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区相邻关系尤其事关居民切身利益。在阳台护栏上晾晒衣物和拖把,水滴到楼下邻居的阳台里,弄得邻里关系紧张;楼下开设的餐馆油烟熏到楼上住户;一些小区论坛上频频出现了一句根据畅销书改编的话—“谁挡了我家的阳光”……日常生活中,类似这样的邻里关系如何来处理?物权法对上述情形都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相邻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相邻权益受损可索赔
相邻关系也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说,相邻关系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在阳台晾晒衣物、养花、种草、养鸽子宠物、楼上噪音、通风采光都属于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
采光权、扰民费、通风权……这些词汇已然发“烫”,随着小区的不断建设和居民维权意识提高,曾经鲜为人知的词汇已经走进百姓生活。物权法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由双方协商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权利人的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李曙光教授表示,“必要便利”的前提必须是唯一的。简单地说就是,你要做的事是以我为唯一前提的,没有我给你提供便利,你是做不成事的,而我因此必须提供。例如,李家浇地,水要经过王家的水道,没有其他水道可使用的情况下,王家的水道就成了唯一的必要便利。又比如楼房,一楼住户的下水管就是楼上其他住户下水的必要便利。
李教授说,提供的便利范围前提是自愿的,如果由此造成损失,受损害一方有权获得赔偿。因此,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怎么办?李曙光表示,可以请求相关部门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会所阻挡居民通风被判补偿
2002年3月,王某向甲公司购买住房一套,5月验房入住。当时,在他的窗外邻近商务会所顶层有一些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但对生活并不构成影响。后来,甲公司在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外加盖房屋,超出了王先生的窗高,房屋两个散热窗户正对着王先生的窗户,致使王先生无法开窗通风,影响了王先生的采光。王先生起诉要求甲公司拆除空调机组、排风管道设施及加盖的建筑物;如不能拆除,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300000元。
★案件回放 法院酌情判定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对商务会所顶层空调机组、排风管道进行二期改造后,隔声板和进风窗口改变了王某购房时所接受的现实状况。但考虑到空调机组、排风管道、进风窗口及隔声板系商务会所使用所必要,故对王某要求甲公司将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拆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作出判决如下:(1)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2000元;(2)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提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认可,但同时认为鉴于该设施对王某所形成的影响将永久存在。原审法院判决甲公司给付王某2000元的补偿数额过低,因而有违公平原则。故酌情按每年补偿人民币1500元,补偿65年的标准予以改判,其他维持原判。
★虚拟法庭 物权法明确规定相邻关系
物权法生效后,如果类似情况发生,法院可以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每年赔偿王某1500元,赔偿期限为65年,共计97500元。
点评:物权法生效前,关于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而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如今法律规定相对具体,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要注意的是补偿与赔偿的区别,如果在必要合法情况下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应给予补偿。在违法情况下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应给予赔偿。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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