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一周排行 一月排行 评论排行
楼盘 · 人气排行 发帖排行 点评排行 团购排行
·楼市论坛 ·青岛楼盘 ·青岛二手房 ·青岛租房
现在位置: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新闻聚焦>>> 本地看点 >>> 房子典当55年后起争夺 后人打官司法院判“绝卖” 无忧站内全搜索 · 青岛房产之窗

房子典当55年后起争夺 后人打官司法院判“绝卖”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7-04-20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房子典当55年后起争夺战
    两交易者已过世后人打起官司,法院一审判为“绝卖”


    55年前,李某因为家中缺钱把西藏路上的一处房子典当给了杜某。55年后,当年两位交易者都已去世,杜某的妻儿拿着典当契约到法院,要求判决房子归承典人杜某的继承人所有。日前,市南法院一审判决房子为“绝卖”,归杜某继承人所有。而李某后代不服这一判决,已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据了解,55年前李某因家中缺钱与杜某签订了房屋典当契约。杜某给了李某5万元。而契约签订后,房子的归属问题一直搁置下来,房子一直由李某的儿子居住。

    2005年8月31日,根据杜某家人的申请,青岛市市南区房产管理处出具证明,称原产权人杜某在西藏路有典当私房一处,该房至今未回赎。

    2006年10月,杜某的妻子和孩子共 4人将李某的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4名原告所有。

    4原告诉称,从李某把房子出典至今已经55年了,但是李某一直没有回赎,显然已经超过了30年的最长回赎期限。按照相关规定,这栋房子已经“绝卖”,典权属于杜某。由于杜某已去世,房子作为杜某的遗产应由4名原告继承。

    李某的儿子表示对原告提出的事情并不太清楚,只记得房屋已经交公,不知道房子还曾经被典当过。

    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典当契约,符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回赎期限,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典期满逾期10年或典期没写明期限,但经过30年未回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对于已超过上述规定回赎时效的,应确认房屋产权为承典人所有。因而,本案中的典当物应该确认为杜某与其妻共有,现在杜某已经去世,房屋应该由他的继承人所有。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市南区西藏路的这处房屋属于 4名原告所有。

  房屋仍有可能赎回?

    李某的儿子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并聘请了代理人(一审时未请代理人)。代理人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张青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房屋的典当期限实际上还没到30年。

    据张律师介绍,根据有效文件记载,涉案房屋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曾被政府没收,作为公房出租,并在 1999年卖给了多个承租人。因此,房屋至今没有向原房屋所有权人李某发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不应将房屋归公和停办回赎时时间计入回赎时效期内。也就是说,目前房屋的典当期限实际上还没到30年,而李某的儿子有权回赎。

    ■名词解释

    典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回赎: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返还典价收回典物,典权人返还典物,收回典价的行为。
    绝卖:是指有期限的典权,因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的条款,至期限届满时,即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权亦因此而消灭。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 相关新闻
  •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会员用户名: 密码: 非无忧房网会员,欢迎注册
    如果不填写用户名与密码;则以“网友”身份发表

      看不清验证码时单击刷新     查看网友评论
  • 专题聚焦
  • 实用工具
  • 一周新闻热点
  • 团体购房联盟
    青岛房地产导购指南
    无忧社区-楼市论坛
    青岛楼盘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