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亲历黑中介骗局:低价诱你看房高价骗押金
事情的确不是我们想像的那么简单,当我再打电话给朝阳检察院的时候,又被告知:无论是从2006年12月份未被批捕的案件进行查询,还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搜索,皆没能找到此案,所以想通过朝阳检察院核实情况终未能如愿。
我们又征求了北京衡基律师事务所徐颖略律师的意见,徐律师告诉我们: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的,并且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案发3日即报案,速度不可谓不快;网友竞相转告去警局做笔录,配合不可谓不积极;公安机关受案后10日即破案,效率不可谓不高;受骗人员近800余名影响不可谓不大;但受害人最终又得到什么呢?
在这场与黑中介笔者的较量中,本人法律院校毕业,在京工作已逾3年,也有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经历,在租房时,自以为做了足够多防范措施,依然落入了中介的骗局。报案之后,更是占尽了天时(报案迅速)、地利(交通方便)、人和(人多势众,且有现成的维权群和警方、朋友的大力支持),却没能在赔偿上获得任何的回报。身心俱疲的我们打算把维权进行到底,向法院提起民事讼诉,可京安信宇法人在逃,钱款已被挥霍,纵然胜诉,那又如何?
相关链接 黑中介骗钱主要手段:
1.提供假信息:给客户提供的房源根本不存在,租房人白白交了中介费。
2.提供非及时信息:一些过期的信息,如房屋已经租出;有的是房主有出租意向,但是此时还不准备租出房屋。
3.提供不符合条件的信息:如有些客户要求有空调、热水器等设备,但是实际看房时却发现这些设备都不具备,而且其他设施也很简陋。
4.会员卡制度:很多中介公司都有会员卡制度,声明自己公司在帮客户办理了一次租房业务后,以后可以凭会员卡优惠。据了解,有些公司的员工不固定,往往一批人赚了钱之后,卷钱逃跑,而接手的另一批人就拒不承认原来的“会员卡”。尤其是涉世不深、急于租房的大学生往往受这种所谓“会员制”的欺骗。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上一页]
市场报 韩越
我们又征求了北京衡基律师事务所徐颖略律师的意见,徐律师告诉我们: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的,并且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案发3日即报案,速度不可谓不快;网友竞相转告去警局做笔录,配合不可谓不积极;公安机关受案后10日即破案,效率不可谓不高;受骗人员近800余名影响不可谓不大;但受害人最终又得到什么呢?
在这场与黑中介笔者的较量中,本人法律院校毕业,在京工作已逾3年,也有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经历,在租房时,自以为做了足够多防范措施,依然落入了中介的骗局。报案之后,更是占尽了天时(报案迅速)、地利(交通方便)、人和(人多势众,且有现成的维权群和警方、朋友的大力支持),却没能在赔偿上获得任何的回报。身心俱疲的我们打算把维权进行到底,向法院提起民事讼诉,可京安信宇法人在逃,钱款已被挥霍,纵然胜诉,那又如何?
相关链接 黑中介骗钱主要手段:
1.提供假信息:给客户提供的房源根本不存在,租房人白白交了中介费。
2.提供非及时信息:一些过期的信息,如房屋已经租出;有的是房主有出租意向,但是此时还不准备租出房屋。
3.提供不符合条件的信息:如有些客户要求有空调、热水器等设备,但是实际看房时却发现这些设备都不具备,而且其他设施也很简陋。
4.会员卡制度:很多中介公司都有会员卡制度,声明自己公司在帮客户办理了一次租房业务后,以后可以凭会员卡优惠。据了解,有些公司的员工不固定,往往一批人赚了钱之后,卷钱逃跑,而接手的另一批人就拒不承认原来的“会员卡”。尤其是涉世不深、急于租房的大学生往往受这种所谓“会员制”的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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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上一页]
市场报 韩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