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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停车场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7-05-31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小区内停车场首先满足业主需求,临时停车场经营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随便乱设停车场可罚款1万元,停车场建设面积“缩水”每平方米罚500元……记者日前从青岛市法制办了解到,《青岛市停车场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制定于2000年,随着城市停车状况的变化,以及《行政许可法》对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和《物权法》对停车场归属和管理的进一步明确,原《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停车场管理的需要。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青岛市将《青岛市停车场条例》列入了2007年立法计划中。

  新条例规定建筑区划内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在管理上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管理,并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与业主约定。

    [延伸阅读] 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的停车服务收费如何规定?

  对停车场建设及管理的违规行为处罚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改用面积每平方米处500元罚款。缩小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使用范围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缩小范围的面积,每平方米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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