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房看准新条件 10月1日起保障标准将调整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今年我市将投资8000万元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自6月20日开始,我市计划扩大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申请人的人均住房标准将由“使用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提高到“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由“不超过260元”提高到“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为610元)”。到10月1日,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6月20日起申请看准新条件
通过这次调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低保家庭扩大到了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下的家庭,标志着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按照通知规定,6月20日开始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为61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含)以上。
10月1日起保障标准将调整
10月1日起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将进行调整,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元。以三口之家为例,若这3口之家为无房户,那么,在保障标准调整之前,三口之家每月可以拿到的租赁住房补贴金为420元,调整后每月可以拿到的租赁住房补贴金为504元,增加了84元。
廉租房制度七区五市无缝覆盖
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是今年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是市住房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两改、两增、两低、一稳定”中“两增”中的“一增”,即增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
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自2002年开始实施,5年来,通过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方式,共投入保障资金2000多万元,实施廉租住房保障3700余户,基本解决了市内四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住房问题。2006年,在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我市完善了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了三级管理,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全面启动了五市三区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实现了制度建设各区(市)无缝覆盖。
根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仍坚持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应坚持困难优先、轮候保障、公平公正的原则,低保家庭、困难家庭优先予以保障,已准予登记的家庭实行按季度轮侯。
赠予住房也算“家庭成员住房”
申请标准提高了,如果有人隐瞒收入申请廉租房怎么办?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人士表示,申请家庭不仅要满足收入要求还要满足住房标准的要求,在住房标准方面要想作假还比较难。另外,家庭成员的住房不仅包括“拥有的私房”、“已购公房”,还包括“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和“家庭成员赠予他人的住房”。防止有人通过假赠予等方式骗租廉租房。根据规定,如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配租的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内四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咨询电话:市南区85841557;市北区83838622;四方区83721367;李沧区87896999。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咨询电话82654572。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细则的保障标准是怎样的?
答:按照《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轮候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下列保障标准按月实施保障:(1)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2)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5元;(3)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元。
●2007年6月20日后新申请家庭按什么程序进行廉租住房保障?
答:6月20日后新申请家庭。社区、街道办事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按照《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调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建立调查档案;按照《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初审、审核、公示和登记;按照《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轮候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季度轮候确定应保障家庭,按月实施保障。
●2007年6月20日前已实施保障家庭按什么程序继续进行廉租住房保障?
答:6月20日开始,已保障家庭应持规定的材料向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社区、街道办事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年度复核,并按照《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调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调查档案。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年度复核要尽量简化办事手续,压缩办事时限。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及时根据复核结果和新保障标准,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调整的起始月为10月份,调整起始月前的月份仍按原标准实施保障。
●2007年6月20日前已由街道受理,但尚未实施保障的家庭按什么程序继续进行廉租住房保障?
答: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按照原保障标准及时实施保障。社区、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调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调查档案。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按照新标准和起始时间调整保障额度,调整起始月(2007年10月)前的月份仍按原标准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凡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而又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应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范围。具体为:(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孙(外孙)子女。成年子女、孙子女属于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生活的或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应核为家庭成员;(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外祖)父母;(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弟、妹与扶养其长大且无生活来源的兄、姐;(5)其他经认定的家庭成员。以上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
家庭按不超过两代核定,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含)以上。除(1)、(2)外,家庭成员必须同一户籍且长期共同居住。
●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答:家庭收入指被调查人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以全部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得到的经常或固定的收入和一次性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
●目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轮侯管理是怎样的?
答:廉租住房保障应坚持困难优先、轮候保障、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已准予登记的家庭,应进行一定期限的轮候后方可实施保障。轮候时,应按年度分成几个轮候期。每个轮候期的时间应保持均等,并且大于从申请、审核到登记的规定时间。目前实行按季度轮候。
记者 赵健 青岛财经日报
6月20日起申请看准新条件
通过这次调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低保家庭扩大到了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下的家庭,标志着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按照通知规定,6月20日开始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为61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含)以上。
10月1日起保障标准将调整
10月1日起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将进行调整,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元。以三口之家为例,若这3口之家为无房户,那么,在保障标准调整之前,三口之家每月可以拿到的租赁住房补贴金为420元,调整后每月可以拿到的租赁住房补贴金为504元,增加了84元。
廉租房制度七区五市无缝覆盖
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是今年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是市住房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两改、两增、两低、一稳定”中“两增”中的“一增”,即增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
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自2002年开始实施,5年来,通过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方式,共投入保障资金2000多万元,实施廉租住房保障3700余户,基本解决了市内四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住房问题。2006年,在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我市完善了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了三级管理,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全面启动了五市三区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实现了制度建设各区(市)无缝覆盖。
根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仍坚持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应坚持困难优先、轮候保障、公平公正的原则,低保家庭、困难家庭优先予以保障,已准予登记的家庭实行按季度轮侯。
赠予住房也算“家庭成员住房”
申请标准提高了,如果有人隐瞒收入申请廉租房怎么办?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人士表示,申请家庭不仅要满足收入要求还要满足住房标准的要求,在住房标准方面要想作假还比较难。另外,家庭成员的住房不仅包括“拥有的私房”、“已购公房”,还包括“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和“家庭成员赠予他人的住房”。防止有人通过假赠予等方式骗租廉租房。根据规定,如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配租的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内四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咨询电话:市南区85841557;市北区83838622;四方区83721367;李沧区87896999。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咨询电话82654572。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细则的保障标准是怎样的?
答:按照《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轮候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下列保障标准按月实施保障:(1)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2)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5元;(3)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元。
●2007年6月20日后新申请家庭按什么程序进行廉租住房保障?
答:6月20日后新申请家庭。社区、街道办事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按照《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调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建立调查档案;按照《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初审、审核、公示和登记;按照《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轮候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季度轮候确定应保障家庭,按月实施保障。
●2007年6月20日前已实施保障家庭按什么程序继续进行廉租住房保障?
答:6月20日开始,已保障家庭应持规定的材料向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社区、街道办事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年度复核,并按照《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调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调查档案。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年度复核要尽量简化办事手续,压缩办事时限。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及时根据复核结果和新保障标准,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调整的起始月为10月份,调整起始月前的月份仍按原标准实施保障。
●2007年6月20日前已由街道受理,但尚未实施保障的家庭按什么程序继续进行廉租住房保障?
答: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按照原保障标准及时实施保障。社区、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调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调查档案。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按照新标准和起始时间调整保障额度,调整起始月(2007年10月)前的月份仍按原标准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凡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而又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应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范围。具体为:(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孙(外孙)子女。成年子女、孙子女属于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生活的或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应核为家庭成员;(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外祖)父母;(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弟、妹与扶养其长大且无生活来源的兄、姐;(5)其他经认定的家庭成员。以上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
家庭按不超过两代核定,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含)以上。除(1)、(2)外,家庭成员必须同一户籍且长期共同居住。
●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答:家庭收入指被调查人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以全部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得到的经常或固定的收入和一次性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
●目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轮侯管理是怎样的?
答:廉租住房保障应坚持困难优先、轮候保障、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已准予登记的家庭,应进行一定期限的轮候后方可实施保障。轮候时,应按年度分成几个轮候期。每个轮候期的时间应保持均等,并且大于从申请、审核到登记的规定时间。目前实行按季度轮候。
记者 赵健 青岛财经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