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有望按使用面积收费 最低温度拟提高至18℃
今年采暖期内,有望按使用面积收费,用户室内的供热最低温度有望提高2℃,调整到18℃。6月18日和19日两天,《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青岛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这项法规将于6月21日进行表决,若表决通过,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该法规拟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指出,市内四区采暖期仍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则可以根据气温情况自行调整,供热单位则应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室内出现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同时,采暖期内用户的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关于供热收费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指出,居民用户用热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计费,对于已经实行分户计量的,计费方法由市政府确定。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还指出,若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试供热;未按规定时间供热;或擅自停止供热,将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半岛都市报 记者 林刚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指出,市内四区采暖期仍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则可以根据气温情况自行调整,供热单位则应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室内出现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同时,采暖期内用户的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关于供热收费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指出,居民用户用热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计费,对于已经实行分户计量的,计费方法由市政府确定。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还指出,若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试供热;未按规定时间供热;或擅自停止供热,将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半岛都市报 记者 林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