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岛市供热条例》温度提2℃按使用面积计费
青岛修改供热法规为百姓争“热”今冬居民家温度提2℃
本报青岛6月21日讯 21日结束的青岛市人大会议通过修订《青岛市供热条例》,把供热最低室温标准由16℃提高到了18℃,并且规定如果室温低于14℃,供热单位要全额退还用户的热费。
《条例》规定:居民用户按房屋使用面积计费,在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的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供热单位要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据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修订草案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市民非常矛盾,既希望提高室温标准,又担心供热企业会乘机以成本增加为由提高价格。为此,立法部门进行调研论证,发现政府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供热管网、核定价格成本时,最低室温都是以18℃作为标准,在这个标准下的运营成本没有超出供热企业的承受能力,企业以此提高价格的理由不成立。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尊重用热户的知情权,首次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管理的城市供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实施监测,监测信息作为对供热单位实施考核评估的依据;对供热单位的城市供热服务质量要实施年度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估结果。
齐鲁晚报
本报青岛6月21日讯 21日结束的青岛市人大会议通过修订《青岛市供热条例》,把供热最低室温标准由16℃提高到了18℃,并且规定如果室温低于14℃,供热单位要全额退还用户的热费。
《条例》规定:居民用户按房屋使用面积计费,在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的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供热单位要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据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修订草案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市民非常矛盾,既希望提高室温标准,又担心供热企业会乘机以成本增加为由提高价格。为此,立法部门进行调研论证,发现政府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供热管网、核定价格成本时,最低室温都是以18℃作为标准,在这个标准下的运营成本没有超出供热企业的承受能力,企业以此提高价格的理由不成立。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尊重用热户的知情权,首次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管理的城市供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实施监测,监测信息作为对供热单位实施考核评估的依据;对供热单位的城市供热服务质量要实施年度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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