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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产之窗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出新规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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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近日联合发文,规范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管理,以确保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这一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该《办
法》是《反洗钱法》的配套规则,旨在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按照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和资金存取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办法》称,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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