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多部门联合制定廉租房申请及调查实施细则
近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调查实施细则 》,对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家庭成员
根据有关规定,凡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而又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应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范围。家庭按不超过两代核定,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含)以上。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劳教的服刑期的,不核定为家庭人口。孤老、孤儿可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年满30周岁且未婚的一、二级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可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除外)。
在接受社区调查人员的调查,被调查家庭应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以下证明材料:(一)户籍证明材料。(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属性证明材料。
家庭收入
细则规定,家庭收入指被调查人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以全部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得到的经常或固定的收入和一次性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其中,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包括: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3、区(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5、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6、因公(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7、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8、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9、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10、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11、过渡性就业人员6个月内的劳动报酬;12、拆迁安置中的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助费;13、经认定不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家庭住房
家庭成员现拥有的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家庭成员赠予他人的住房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的住房。家庭成员所拥有和承租的各类性质的房屋面积,应核定为家庭的住房面积。
应继承房屋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暂缓调查评估,待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后,按照公正、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核定房屋面积。
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或户籍地房屋,属于非违法建筑,且无房屋产权证明或承租证明的,由居住人或户主进行非私有房屋和非承租房屋举证,不举证的,视为同户籍人或共同居住人共同拥有或承租房屋,房屋面积由调查工作人员实际测量,平均分摊计算人均拥有或承租房屋面积。
已进行农转非,仍拥有或居住农村房屋的,应核定为其房屋面积。房屋面积由调查人现场测量确定。
房屋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房屋补偿金计入家庭收入。选择实物安置的,拆迁过渡期内暂缓调查评估,待实际安置房屋定位后,按实际安置房屋核定面积。2000年8月1日前实施房屋拆迁的,按拆迁协议标注的安置人口平均分摊安置房屋核定面积。
(青岛晚报 记者 芦智峰)
家庭成员
根据有关规定,凡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而又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应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范围。家庭按不超过两代核定,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含)以上。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劳教的服刑期的,不核定为家庭人口。孤老、孤儿可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年满30周岁且未婚的一、二级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可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除外)。
在接受社区调查人员的调查,被调查家庭应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以下证明材料:(一)户籍证明材料。(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属性证明材料。
家庭收入
细则规定,家庭收入指被调查人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以全部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得到的经常或固定的收入和一次性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其中,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包括: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3、区(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5、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6、因公(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7、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8、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9、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10、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11、过渡性就业人员6个月内的劳动报酬;12、拆迁安置中的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助费;13、经认定不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家庭住房
家庭成员现拥有的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家庭成员赠予他人的住房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的住房。家庭成员所拥有和承租的各类性质的房屋面积,应核定为家庭的住房面积。
应继承房屋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暂缓调查评估,待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后,按照公正、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核定房屋面积。
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或户籍地房屋,属于非违法建筑,且无房屋产权证明或承租证明的,由居住人或户主进行非私有房屋和非承租房屋举证,不举证的,视为同户籍人或共同居住人共同拥有或承租房屋,房屋面积由调查工作人员实际测量,平均分摊计算人均拥有或承租房屋面积。
已进行农转非,仍拥有或居住农村房屋的,应核定为其房屋面积。房屋面积由调查人现场测量确定。
房屋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房屋补偿金计入家庭收入。选择实物安置的,拆迁过渡期内暂缓调查评估,待实际安置房屋定位后,按实际安置房屋核定面积。2000年8月1日前实施房屋拆迁的,按拆迁协议标注的安置人口平均分摊安置房屋核定面积。
(青岛晚报 记者 芦智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