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一周排行 一月排行 评论排行
楼盘 · 人气排行 发帖排行 点评排行 团购排行
·楼市论坛 ·青岛楼盘 ·青岛二手房 ·青岛租房
现在位置: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新闻聚焦>>> 焦点房谈 >>> 小产权房:当心使用期满收回 房款成预付房租 无忧站内全搜索 · 青岛房产之窗

小产权房:当心使用期满收回 房款成预付房租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7-08-08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关于目前小产权房若干问题的简单辨析
  作者:北京土地学会 刘锋

  自从6月18日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发布《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明确表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后,市国土局安家盛局长又在“6·25”全国土地日发表谈话,指出:本市已经在全市范围部署调查违规开发建设“乡产权”、“小产权”房屋使用土地的情况,强调违规开发建设的要停工、停售。

  以上这些情况充分表明了政府司管建设和土地的职能部门无不结合城市建设及其土地利用发展态势所呈现出来的问题,从其各自职能出发 ,对当前所谓小产权房屋在社会上建设销售所秉持的基本态度。然而这些“告知”性谈话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不少民众的不同反响。最近编者本人就在互联网上看到了他们有关小产权房屋的一系列反映,应该说在当前城市商品房价居高不下的趋势下,广大民众在其住房需求上表现出来的这样一种“诉求”,其激动的心情乃至一些过激的言论,是可以加以理解的。

  这是因为小产权房屋在其特殊的背景下之所以能够引发这样一场“风波”,很大程度上是大多数民众尚不了解当前房屋产权(无论大产权还是小产权)究竟意味着一些什么,特别是当前态势下这些表面看来似乎很简单然而实际十分复杂的问题,对缺乏其系统理解的民众而言很容易由此火上添油,从而不可避免地引发出一些意想不到的矛盾来。因此确实需要人们冷静下来心平气和地仔细思考一下,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小产权房的运作除了建设部新闻发言人提示中所具有的那些“风险”外,是不是还应该进一步意识到所谓小产权的背后,还有哪些预想不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呢?

  从一般常识来看,人们理解的“权”字无非是意味着权利的意思,尤其是就居住房屋“产权”的说法而言自然更加具有针对性。但是必须指出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作为私人购买和拥有的房屋,偏偏没有人们按照常识理解的这种“权利”。因为就私房而言,事实上它存在两个权利主体,一个是购房者主张的房屋本身,还有一个是购房者想要主张而不能主张的房屋所在土地。当前固然法律承认购房者拥有“房屋”作为其财产的权利,但却不能把房屋所在“土地”也作为财产置于购房者自己的名下。也就是说“它”不象一台电视机那样从商店买来后可以不象房屋必须受到所在土地的制约,而由其购买使用者全权拥有。因为依据“宪法”的规定,土地作为公有资产是不能象房屋作为个人可以拥有的财产那样成为个人的资产。

  所以,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的房屋无论其产权的大小,对购买者而言,实际上都是一个不完全的“财产”。只不过城市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其存在的方式及其存在的理由有所不同。确切地说,大产权房是政府在城市规划前提下满足城市居民居住需求,并确保其房屋产权所有者合法使用城市国有土地的政策产物;而农村小产权房则得不到政府的这种承诺;即:集体土地上国家政策法规不承认也不承担其土地利用性质所决定的对小产权房购买者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后果。故此,笔者拟针对目前小产权房屋背后的一些问题,从土地利用乃至管理的角度出发,表达一些肤浅认识和理解:

  一、如何看待建设部新闻发言人的“风险”提示及本市有关小产权房屋清查的工作部署?为什么城市居民作为购房者不应到农村去购买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其原因何在?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购买或打算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应有的重视。

  现在许多小产权房购买者,在当前城市高房价的影响下看中的是作为房产存在的便宜“价格”,毫无疑问这对弱势群体的民众而言具有极大地诱惑力,应该说目前只有这种价格才是他们是唯一能够加以选择和接受的。但是,欲购或购买了小产权房的城市居民却忽略了长期以来政府关于不允许城市居民到农村购房的“规定”。这是因为从土地利用的科学来看,“城市”和“农村”不仅仅是一个所谓“地域”上的概念,而且也是土地利用“功能”配置上的重大区分。

  另方面从所谓土地的社会需求来看,城市的“农村”其广大地域是社会性大农业生产及其农业人口的聚积区域,肩负着向社会提供粮食、农副产品等生产的繁重任务,同时也肩负着城市必须的重要的生态调节功能;而城市的“市区”则是现代金融业、制造业、文化、教育、卫生等等事业的中心,也是广大非农业人口聚积的重点区域。以上这些土地利用功能的“区分”对国家和集体而言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无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还是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我们确实需要为之建立起一个城、乡之间能够共同发展互为依存的发展观念及其态势来应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前提下,作为政府不能不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通过《村镇建设规划》的严格限制来解决近年来农村耕地逐步减少这个事实上危及到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从而意味着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广大农村地区不可能也不应该拿出本来就十分紧缺的非农建设用地资源来建设可供向城市居民售出的所谓小产权房屋。从目前本市农村对其建设用地的大量需求来看,除了自身非农产业的发展外,目前首先应该解决的是近5-6年来一直呈现冻结状态的宅基地的供应。现实的情况正如《进一步作好基础土地管理工作为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服务》一文所反映的那样,目前许多区县农民群众家庭因为大儿大女需要及时分户居住而宅基地却迟迟得不到解决,这种状况实际上不能不严重地影响到当地农民群众对基层政府的信任乃至干群之间的关系。

  另方面必须指出:目前许多乡镇的小产权房是开发商与地方乡镇或村集体打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旗号占用耕地建设的,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别墅”型的所谓小产权房是卖给了城里一些有闲阶层的人士。且不说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国家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例如:立汤路两侧的所谓小产权房(高档别墅)占用的都是昌平区肥沃的耕地),而且从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内涵来看,目前通过建设所谓小产权房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的作法,也是极不科学合理的。因为在农村极为有限的非农建设用地份额中,拿出土地来兴建用于纯消费性小产权房屋的建设,事实上不能不排挤农村有扩大再生产作用的非农产业建设发展。因而在农民群众不知情或不愿意的情况下,地方上的村委会或其它什么集体经济组织即使拿出合法的非农土地来建设所谓小产权房,不仅实际上是在损害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从长远的利益关系来看也是一种杀鸡取卵的愚蠢作法。

  因此,无论从国家土地利用政策还是维护农民群众自身权益的既定需求来看,小产权房屋以低廉的价格所取得的对集体土地长期占用的态势,难免在农村经济日益发展的土地利益比较下产生土地产权层面的纠纷,很有可能在地方承诺的使用期限届满后面临集体土地撤回的风险,这样小产权房屋的所有者在法律的层面上难免不吃亏上当。因此从这个层面来看,应该充分理解为什么政府要提出其“告知”来规劝兴建小产权房的开发商和购买小产权房屋的人们。

  二、今后,能否象一些民众期盼那样因为城市商品房价居高不下的趋势可以将小产权房的销售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目前高房价的市场补充?并且最终解决其小产权的问题?

  笔者认为就部分网民的这种提法和希望而言其可能性是不大的,因为从国家城市住房发展的大政方针及其具体实施的政策来看这样做是不切合实际和时宜的,原因是由于农村土地利用性质及其功能的定位,以及目前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小产权房屋不在城市发展的范围之内,因而不能奢望小产权房屋可以作为目前高房价下所谓市场的充补,并且指望其产权问题可以在未来的城市化进程中得到最终解决。

  十分清楚目前流传的这种提法和希望实际上是在指望政府通过政策的调整把目前普遍存在的小产权房屋纳入到与城市大产权房一样的同等地位,以此最终取得与大产权房屋一样的待遇。应该说在不是城市规划范围的既定的农村行政辖区内,以任何方式把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来满足小产权房向所谓大产权房的合法转化,都是对农民群众发展权的剥夺,因此农村土地根本上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城市居民的这种居住需求。另方面城市建成区也不能无规划地无限制地恶性膨胀,因为其发展应该是有一定限度的,尤其是不能因为看到过去三环、四环内的农村变成了今天的城市,就一定认为五环、六环以外的农村地区也会实现既定的城市化。所以由此而知,政府不可能将小产权房的销售纳入所谓社会保障体系,并且作为目前高房价下的所谓市场补充。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些想法和这样一些主意呢?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很多人相信城市规划部门“农村城市化”这样一种说法。殊不知从北京市的行政区划来看,虽然其名称叫“市”,但是实际上是一个巨大的城市农村综合体。从其应有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来看,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利用格局还会因此长期共存下去,因而实际上不存在城市要“化”掉农村的说法,故此“农村城市化”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也是不负责任的。特别是自从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科学发展观后,党和国家发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号召,从而进一步奠定了城市与农村之间共同发展互为依存的主体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利用布局来看,北京的城市区域就是“城市”、城市的农村区域就是“农村”。打一个诙谐的比喻,“农村城市化”犹如“男人女人化”一样荒唐和不可理喻,就此人们会问,做了变性手术的男人还能算男人吗?况且“城市”化的农村会因为种种理念上的不同,事实上不利于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地合理利用农地资源在区域范围内达到发展农业生产这样一个客观效果,故此党和国家才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样一个科学发展观。因此在这样一个总体格局下,此时此刻无论处于什么动机,想要为农村普遍存在的小产权房规划设计出这样一种“出路”都是不切合实际的。

  三、为什么现实中不能象许多民众企盼的那样,由于小产权房有其蔓延的发展趋势,就可以在目前所谓法不责众的情况下将小产权房“扶正”或“合法”化?

  笔者认为,这种诉求实际上涉及到目前城市居民居住问题如何能够在统筹的前提下妥善解决的一个重大利益取向问题,因而不能不在政府目前公共政策中予以慎重地研究。十分明显,当前部分民众的这种“诉求”显然是针对即将城市化的现状农村的小产权房而言的,从伦理上来看,仅管这些地区的部分(不能说全部)小产权房虽然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关于其非农建设的界定,而且具有较城市大产权房低廉许多的市场价格来形成其特定的市场,然而这种市场的销售在该地区尚未城市化之前,按照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购房的规定而言首先是不合法的。仅管今后城市化以后随着集体土地的“征收”,其小产权房屋有可能伴随集体土地的“变性”成为大产权房,因而能够因此得到所谓合法化,但是这些毕竟是其城市化以后才能发生和办到的事情。

  显然如果按照目前许多网民企盼的那样不附带任何先决条件,就能够在法不责众的“前提”下以这样便宜的“价格”就可买到的小产权房屋予以“扶正”或“合法”化的话,那么政府无疑是在给自己制造麻烦。毫无疑问这将无法面对在城市法定的住宅小区、按照法定的程序,以所谓大产权的价格买到的应该得到政府保护的房屋的广大城市居民。也就是说政府不可能在毫无“代价”的前提下以这样的方式来顺应“民意”。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对广大大产权房购买者是不公平的。所以从政策的延续性来看,小产权房购房者不能不考虑随着城市发展,其小产权房届时必须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这种可能。也就是说虽然当初买小产权房时省了不少有关“土地”的费用以为自己占了一个大便宜,但是一但“扶正”、“合法”后势必无法回避今后必然出现的这笔费用。尤其是要意识到届时城市化的结果,意味着政府征收的不再是“农地”而是农村的建设用地,其征地的成本和代价显然要比“农地”高出许多。因此只要很好地研究一下隐藏在小产权房背后的这些问题,才能知道政府要“扶正”和“合法”小产权房究竟需要付出一些怎样的代价。

  事实上目前小产权房背后的这些问题,从政府既定的公共政策管理来看,有关的各个职能部门对当前小产权房的蔓延之势,除了应有的疏导外,势必应本着不让守法者吃亏、也不能让违法者占便宜的基本原则,制定出一个能够因应的万全之策来处理目前实际上困惑着广大民众的这些问题,相信只有这样一些做法才能平息和解决目前大、小产权房屋对社会民众造成的精神压力和物质上的负担,使他们由此回归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来。   [下一页]
  • 相关新闻
  •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会员用户名: 密码: 非无忧房网会员,欢迎注册
    如果不填写用户名与密码;则以“网友”身份发表

      看不清验证码时单击刷新     查看网友评论
  • 专题聚焦
  • 实用工具
  • 一周新闻热点
  • 团体购房联盟
    青岛房地产导购指南
    无忧社区-楼市论坛
    青岛楼盘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