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房60平的偶然与必然 二次调控真的来了吗?
二次调控真的来了吗?尽管建设部长难当,但许多人还是勇于担当网上建设部长,此前就有各种风声称,在十七大前后,必有二次调控的出现。
尽管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级别的动作,但在13日新闻刚刚出台的时候,除了焦点网外,住在杭州、搜房网,和讯房产等各大房产网站都没有把60平方米的事当作头条。
相反,媒体最关注的是今年7月CPI增幅创十年来新高。
经历了一次又一次调控后,许多人对房产调控已经麻木。
事实上,很多人都没有想到,上头会出这一招,更多人没有想到,这一招其实可以是个狠招。它看上去,是偶然,其实又是必然。因为当90/70政策一出台后,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在户型面积上的界限就已经不复存在,理论上,经济适用房必然会降到小于90平方米。但许多人没想到会减到60平方米,在容积率高达2。0以上的城市高层住宅里,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或会成为鸡肋。有趣的是,地方政府的反应总是很迅速。最先出台120平方米普通房政策的时候,各地反应经济适用房必须在120以下,而当90/70政策出来的时候,各地又坚称经济适用房必须在90平方米以下。而现在看来,上头其实对这些都不满意。
经济适用房政策真的这么重要吗?为什么说它可能会变成狠招?
请注意,按照最新的政策,且不管60平方米的高层经济适用房如何去实现,最后是不是走过场,因为国家曾经要求每个城市每年都要开建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这意味着经济适用房的房源将会越来越多。同时,因为每户人家只能有限“占有”一套,也就意味着,能够住上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会越来越多,多到杭州人曾经非常熟悉的“从人等房到房等人”。
如果在均价已经到了1万元的杭州楼市,均价在3000元左右的经济适用房越来越多,楼市会怎么样?天平似乎在倾向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果真如此,此招即可成为狠招。据说,谢国忠曾经谋得几法,称“中国房产难题籍此可解”。其中,真正的要领有两个:一,解决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问题。二是增建经济适用房,让每个在城市工作缴税满若干年的市民都有权购房经济适用房,且政策不朝令夕改,让每个新市民都产生合理而且稳定的预期,则房价不降自降。
如果真正落实经济适用房小户型政策,在每年开建面积一定的情况下,户型从90平方米减到60平方米,房源套数就会增加一半,再加上以后转买商品房的必须交出经济适用房。在经济适用房房源放量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可以买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就很可能会走向富人间的游戏。
什么叫富人间的游戏,举个比方说字画拍卖,徐悲鸿的什么马拍到几百万了几千万了,干卿何事?你如果迟早都有经济适用房可等,东方润园金色海岸卖到每平方米3万元,暂时也无妨。
果真会成为狠招吗?可能性很小。两个征兆。一是,此前,杭州市已经出台经济适用房新政,从字眼来看,除了没提60平方米,中心意思还是一致的,其核心除了回购外,就是严控经济适用房,从前是中低收入,现在已经统一改了低收入家庭。二是,此前曾经多次见报增加经济适用房,现在已经不强调了,目前的说法是“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这很可能意味着,经济适用房的开工面积不会增加,而受益人群将日渐稀少。或许有一天,经济适用房会退出楼市。当然退出前,还是会有好戏看。比方说,现在买了90方、120方经济适用房的市民买了新房子,政府必须(可以优先)回购。一回购不是突破60平方米的框框了,是让众人争抢呢,还是让两户人家挤进一套房子。
如果本来可以成为狠招的政策都狠不起来,这意味着什么?再看看,这其实更像是政府与开发商妥协的结果。
附: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杭报记者叶建英
尽管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级别的动作,但在13日新闻刚刚出台的时候,除了焦点网外,住在杭州、搜房网,和讯房产等各大房产网站都没有把60平方米的事当作头条。
相反,媒体最关注的是今年7月CPI增幅创十年来新高。
经历了一次又一次调控后,许多人对房产调控已经麻木。
事实上,很多人都没有想到,上头会出这一招,更多人没有想到,这一招其实可以是个狠招。它看上去,是偶然,其实又是必然。因为当90/70政策一出台后,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在户型面积上的界限就已经不复存在,理论上,经济适用房必然会降到小于90平方米。但许多人没想到会减到60平方米,在容积率高达2。0以上的城市高层住宅里,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或会成为鸡肋。有趣的是,地方政府的反应总是很迅速。最先出台120平方米普通房政策的时候,各地反应经济适用房必须在120以下,而当90/70政策出来的时候,各地又坚称经济适用房必须在90平方米以下。而现在看来,上头其实对这些都不满意。
经济适用房政策真的这么重要吗?为什么说它可能会变成狠招?
请注意,按照最新的政策,且不管60平方米的高层经济适用房如何去实现,最后是不是走过场,因为国家曾经要求每个城市每年都要开建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这意味着经济适用房的房源将会越来越多。同时,因为每户人家只能有限“占有”一套,也就意味着,能够住上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会越来越多,多到杭州人曾经非常熟悉的“从人等房到房等人”。
如果在均价已经到了1万元的杭州楼市,均价在3000元左右的经济适用房越来越多,楼市会怎么样?天平似乎在倾向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果真如此,此招即可成为狠招。据说,谢国忠曾经谋得几法,称“中国房产难题籍此可解”。其中,真正的要领有两个:一,解决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问题。二是增建经济适用房,让每个在城市工作缴税满若干年的市民都有权购房经济适用房,且政策不朝令夕改,让每个新市民都产生合理而且稳定的预期,则房价不降自降。
如果真正落实经济适用房小户型政策,在每年开建面积一定的情况下,户型从90平方米减到60平方米,房源套数就会增加一半,再加上以后转买商品房的必须交出经济适用房。在经济适用房房源放量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可以买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就很可能会走向富人间的游戏。
什么叫富人间的游戏,举个比方说字画拍卖,徐悲鸿的什么马拍到几百万了几千万了,干卿何事?你如果迟早都有经济适用房可等,东方润园金色海岸卖到每平方米3万元,暂时也无妨。
果真会成为狠招吗?可能性很小。两个征兆。一是,此前,杭州市已经出台经济适用房新政,从字眼来看,除了没提60平方米,中心意思还是一致的,其核心除了回购外,就是严控经济适用房,从前是中低收入,现在已经统一改了低收入家庭。二是,此前曾经多次见报增加经济适用房,现在已经不强调了,目前的说法是“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这很可能意味着,经济适用房的开工面积不会增加,而受益人群将日渐稀少。或许有一天,经济适用房会退出楼市。当然退出前,还是会有好戏看。比方说,现在买了90方、120方经济适用房的市民买了新房子,政府必须(可以优先)回购。一回购不是突破60平方米的框框了,是让众人争抢呢,还是让两户人家挤进一套房子。
如果本来可以成为狠招的政策都狠不起来,这意味着什么?再看看,这其实更像是政府与开发商妥协的结果。
附: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杭报记者叶建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