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凉了供热纠纷成热点 律师解答供暖纠纷案例
寒风起,一个新的采暖季又要到了,银行里多了很多交纳采暖费的市民,一些沉积已久的供热纠纷,也因这个采暖季的临近而浮出水面。就此,记者于日前通过法院了解到了一些新鲜的供暖纠纷案例,并就部分问题请律师进行了解答。
□记者观察 拒付费被告用户败诉多
日前,记者先后从青岛市几个基层法院了解到,最近几年来,有关供热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其数量整体并没有多大变化,且存在“三大共性”,即:大都是因欠交采暖费用引起的;大都以法庭调解结案;作为被告的用户大都以败诉告终。
那么,为什么大多数供热纠纷会以用户的败诉结束呢?
法官们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室温不达标,取证难。供热纠纷中,用户常以供热期间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拒绝交费。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户需要对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但现实情况是,当被供热公司告上法庭时,用户几乎都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
其二,对相应法规了解不够。比如,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 27条规定,居民用户申请断热需要在每年的 4月 15日至 10月 10日期间,但在这个时间段内提出断热申请的仍是少数。错过申请时间而拒交费自然会败诉。
□热点案例 私接热源,担当何责
下述几个案例,其一审结果虽然都是用户败诉,但通过这些案例,可能会给你一些启示。
●私装供热设施也交设施费?
2005年夏,考虑到孩子即将出生,家住市北区长春路附近某小区的市民李先生急忙买来供热管道等设施,并私自找来施工队,给自己家里通上了暖气。但采暖季过后不久,供热公司便找上了门,除了要求李先生交纳采暖费外,还提出要李先生支付供热设施费。对于后者,李先生很不理解,于是索性连采暖费也不交了。为此,他被供热公司告上法庭。市北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自行安装采暖设施、接取热源,违反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李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拆除且供热公司也同意其使用的情况下,应按标准向供热公司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即支付采暖费 1200余元、供热设施费 8900余元。
●家中墙受损供热管道是元凶?
家住四方区的市民陈先生在宁夏路附近有一套房屋,除了他岳父岳母来青岛时在这套房子里住几天外,一直没人住。可是在 2005年腊月底岳父岳母回老家后,直到春节过后,他才到该套房看了看,竟然发现客厅的一面墙上阴湿一片,他认为是供热管道漏水所致。于是,在 2006年 10月新的采暖季即将开始需要交纳采暖费的时候,他拒绝交纳。于是,采暖季过后不久,他就被告上了法庭。法庭上,他提出反诉称,采暖费的确应该交纳,但前提是供热公司应先解决他家中的受损情况,“待修漏问题解决后,我会一分不欠地交纳采暖费”。但法庭审理认为,从陈先生提交的证据看,并不能证明墙壁受损系供热管道漏水所致,故一审判决陈先生立即支付采暖费 960余元。
●供热站噪音大拒付采暖费?
今年夏天,市民周女士也被供热公司告上了法庭,被诉支付欠交的采暖费。但法庭上,周女士提出,原告供热公司的供热站紧邻她家,因供热站发出的噪音影响家人休息,所以周女士便找人对紧靠供热站的一间卧室进行了改造。她认为,房屋改造费与采暖费应相互冲抵。日前,该案也有了一审结果。法院认为,关于周女士提出的噪音影响休息的抗辩理由,因与供热公司所诉请的事实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不能合并审理,但“被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判周女士支付采暖费。
□律师说法 数次测温,哪个为准
10月15日上午,就读者咨询的几个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代理过多起供热纠纷诉讼案件的张律师。
●交纳采暖费能否要求分期付款
如果家庭困难,能否要求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交纳采暖费?据张律师介绍,在以往的案例中,经常出现被告用热户在法庭上提出,要求缓交采暖费或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交纳采暖费,但通常情况下,这一要求很难获得法庭的许可。为此建议,若家庭确实存在困难,应当事先与供热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得到对方允许后,应在供热合同中对采取分期付款的约定加以书面说明。
●临时不用热,也得交纳采暖费
据张律师介绍,在目前的新建住宅小区中,由于供热大都采用分户计量方式,所以通常不会发生供热纠纷。而且,如果临时不用热了,用热户还可以自主断热。“但在老的居民小区中,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假如一个采暖季内只用了一个月,那也得交纳整个采暖季的费用。由于改造费用的问题,供热全部实现分户计量还得需要一段时日。”张律师说。
●数次测温是否以最低温度为准
张律师介绍说,若多次测温,并非是以测得的最低温度作为标准,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室外温度、天气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记者 李存国
□记者观察 拒付费被告用户败诉多
日前,记者先后从青岛市几个基层法院了解到,最近几年来,有关供热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其数量整体并没有多大变化,且存在“三大共性”,即:大都是因欠交采暖费用引起的;大都以法庭调解结案;作为被告的用户大都以败诉告终。
那么,为什么大多数供热纠纷会以用户的败诉结束呢?
法官们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室温不达标,取证难。供热纠纷中,用户常以供热期间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拒绝交费。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户需要对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但现实情况是,当被供热公司告上法庭时,用户几乎都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
其二,对相应法规了解不够。比如,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 27条规定,居民用户申请断热需要在每年的 4月 15日至 10月 10日期间,但在这个时间段内提出断热申请的仍是少数。错过申请时间而拒交费自然会败诉。
□热点案例 私接热源,担当何责
下述几个案例,其一审结果虽然都是用户败诉,但通过这些案例,可能会给你一些启示。
●私装供热设施也交设施费?
2005年夏,考虑到孩子即将出生,家住市北区长春路附近某小区的市民李先生急忙买来供热管道等设施,并私自找来施工队,给自己家里通上了暖气。但采暖季过后不久,供热公司便找上了门,除了要求李先生交纳采暖费外,还提出要李先生支付供热设施费。对于后者,李先生很不理解,于是索性连采暖费也不交了。为此,他被供热公司告上法庭。市北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自行安装采暖设施、接取热源,违反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李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拆除且供热公司也同意其使用的情况下,应按标准向供热公司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即支付采暖费 1200余元、供热设施费 8900余元。
●家中墙受损供热管道是元凶?
家住四方区的市民陈先生在宁夏路附近有一套房屋,除了他岳父岳母来青岛时在这套房子里住几天外,一直没人住。可是在 2005年腊月底岳父岳母回老家后,直到春节过后,他才到该套房看了看,竟然发现客厅的一面墙上阴湿一片,他认为是供热管道漏水所致。于是,在 2006年 10月新的采暖季即将开始需要交纳采暖费的时候,他拒绝交纳。于是,采暖季过后不久,他就被告上了法庭。法庭上,他提出反诉称,采暖费的确应该交纳,但前提是供热公司应先解决他家中的受损情况,“待修漏问题解决后,我会一分不欠地交纳采暖费”。但法庭审理认为,从陈先生提交的证据看,并不能证明墙壁受损系供热管道漏水所致,故一审判决陈先生立即支付采暖费 960余元。
●供热站噪音大拒付采暖费?
今年夏天,市民周女士也被供热公司告上了法庭,被诉支付欠交的采暖费。但法庭上,周女士提出,原告供热公司的供热站紧邻她家,因供热站发出的噪音影响家人休息,所以周女士便找人对紧靠供热站的一间卧室进行了改造。她认为,房屋改造费与采暖费应相互冲抵。日前,该案也有了一审结果。法院认为,关于周女士提出的噪音影响休息的抗辩理由,因与供热公司所诉请的事实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不能合并审理,但“被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判周女士支付采暖费。
□律师说法 数次测温,哪个为准
10月15日上午,就读者咨询的几个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代理过多起供热纠纷诉讼案件的张律师。
●交纳采暖费能否要求分期付款
如果家庭困难,能否要求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交纳采暖费?据张律师介绍,在以往的案例中,经常出现被告用热户在法庭上提出,要求缓交采暖费或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交纳采暖费,但通常情况下,这一要求很难获得法庭的许可。为此建议,若家庭确实存在困难,应当事先与供热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得到对方允许后,应在供热合同中对采取分期付款的约定加以书面说明。
●临时不用热,也得交纳采暖费
据张律师介绍,在目前的新建住宅小区中,由于供热大都采用分户计量方式,所以通常不会发生供热纠纷。而且,如果临时不用热了,用热户还可以自主断热。“但在老的居民小区中,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假如一个采暖季内只用了一个月,那也得交纳整个采暖季的费用。由于改造费用的问题,供热全部实现分户计量还得需要一段时日。”张律师说。
●数次测温是否以最低温度为准
张律师介绍说,若多次测温,并非是以测得的最低温度作为标准,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室外温度、天气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记者 李存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