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二手房交易将实行最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
关于实施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公示
为加强我市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控制纳税人低报计税价格,偷逃国家税收,堵塞征管漏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征收,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税收宏观调控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房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我市市内四区房产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查评估,在此基础上,经上述三个部门研究,拟定了市内四区住宅(不含别墅)房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作为房产交易环节计征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计税价格的最低限价,凡是纳税申报低于同小区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律按最低计税价格计征。现对拟进行公布实施的市内四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方案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
公示日期:2007年12月 3日-12月9日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市财政局:
电话:(0532)85855996
电子邮件地址:qdsczjnsc@sina.com
市地税局:
电话:(0532)83870257
电子邮件地址:xuxiaohu@qdds.net
附件:关于实施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市二手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工作,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市内四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征收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最低计税价格作为核定征收税款的基数。
二、对于不同类别的房地产,按不同建成年代、不同楼层、不同房屋类型进行相应系数修正,以修正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收税款。
三、对于赠与类、遗赠类房产过户,如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按本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契税。
四、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由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青岛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五、纳税人对征收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青岛二手房交易将实行最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
附件一: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说明
附件二: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附件三:二手房区片划分说明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