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命:中国住房质量之忧
4.短命:中国住房质量之忧
住房质量的低劣和短命,是导致我国成为最大建筑浪费国的根本原因之一。在每年的3·15期间,有关住房质量问题的投诉令人触目惊心。
中国商品房的平均寿命非常短暂。建设部专家指出:“国内商品房住宅土地年限是70年,住宅建筑规范设计的住宅使用年限是50年,但国内住宅的平均寿命却仅仅为30年。”就连地产界的著名理论家任志强先生自己也在其文章中说:我国目前的住宅建筑平均寿命仅为30年。大多数80年代初期建设的住房已面临着大量拆除的阶段,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国的GDP已连续多年地保持着10%左右的高增长,但国民财富的增加却远远地低于GDP增长速度地原因。
房屋寿命短,主要是因为,目前,土地被大量囤积、大量已建成商品房囤积在开发商和炒房人手中、住房的结构性失衡等三大因素,导致我国房屋的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住宅有效供应与有效需求之间的严重脱节,意味着房屋实际需求者的购房机会在被变相挤压乃至剥夺。再加上商品房市场的信息不透明等因素,使得我国的商品房市场被扭曲成一个卖方市场,而在卖方市场,开发商没有任何提高质量的动力,各种房屋质量问题层出不穷,民众苦不堪言。
目前,我国新建商品房的竣工质量验收实行由开发商自行进行、工程监理资料备案制度,开发商只要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就可以交付(质检部门的职责相应地从过去“直接核验工程质量”转变为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并且,开发商是按栋而非按户来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房屋质量难以保障。至于官商勾结因素就更不用说了。另一方面,消费者在整个购房过程中与开发商所掌握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大多数购房者不知道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加之开发商是按栋而非按户来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在所难免。
北京市将出台的《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规定》,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前,通知购房人先对房屋进行查验,查验后再依据合同的规定办理交付手续。但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北京市“验完房子再交钱”措施所起的作用仍然是非常有限的。
在美国,只有经过政府检验合格出具相关证明的房屋才能进行交易(也因此根本不存在“预售”问题)。这些政府机构肩负着为纳税人服务的使命,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其检验工作非常细致而且严格,有政府如此细心把关,买房人根本不需要多费心。而我国的房屋质量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在于政府在质量检验环节没有把好关。政府本应通过强制力来促使开发商提高质量,如果这一环节缺位或薄弱,听任开发商偷工减料,在质量上肆意懈怠,无论怎样强化购房人的查验作用都可能是徒劳的。因为,绝大多数买房人缺乏对房屋质量进行科学检验的常识和能力,即使增加一个买房人验房的环节,他们也很难真正发现问题,而且,我国对民间验房师一直态度暧昧,缺少政策上的支持。买房人无法通过这些专业人士完成对房屋的检验。
更大的问题在于,开发商忽视质量所面临的成本过低。我国《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的房屋,却不被列入生活消费用品之列,因而,也就不能依据消法第49(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条,来维护自身权益。
西方的立法者确信,只有让商家承担足以令其心痛的赔偿责任,它才会真正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而我国的立法者首先考虑的却是开发商等强势者的利益,担心他们由于赔付金额过大而遭受损失。这使得商品房无论出现多么严重和恶劣的问题,承受巨大损失的往往是买房者,而开发商则总能万事大吉,不必担心出现任何对其不利的结果。
改变住房质量问题,需要政府严把质量关,同时,需要把住房也纳入《消法》“一倍”赔偿范畴,加大开发商漠视房屋质量所应承担的成本,否则,住房质量就很难真正提高上去。
[1] [2] [3] [4] [5] [6] 楼市观察 时寒冰
住房质量的低劣和短命,是导致我国成为最大建筑浪费国的根本原因之一。在每年的3·15期间,有关住房质量问题的投诉令人触目惊心。
中国商品房的平均寿命非常短暂。建设部专家指出:“国内商品房住宅土地年限是70年,住宅建筑规范设计的住宅使用年限是50年,但国内住宅的平均寿命却仅仅为30年。”就连地产界的著名理论家任志强先生自己也在其文章中说:我国目前的住宅建筑平均寿命仅为30年。大多数80年代初期建设的住房已面临着大量拆除的阶段,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国的GDP已连续多年地保持着10%左右的高增长,但国民财富的增加却远远地低于GDP增长速度地原因。
房屋寿命短,主要是因为,目前,土地被大量囤积、大量已建成商品房囤积在开发商和炒房人手中、住房的结构性失衡等三大因素,导致我国房屋的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住宅有效供应与有效需求之间的严重脱节,意味着房屋实际需求者的购房机会在被变相挤压乃至剥夺。再加上商品房市场的信息不透明等因素,使得我国的商品房市场被扭曲成一个卖方市场,而在卖方市场,开发商没有任何提高质量的动力,各种房屋质量问题层出不穷,民众苦不堪言。
目前,我国新建商品房的竣工质量验收实行由开发商自行进行、工程监理资料备案制度,开发商只要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就可以交付(质检部门的职责相应地从过去“直接核验工程质量”转变为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并且,开发商是按栋而非按户来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房屋质量难以保障。至于官商勾结因素就更不用说了。另一方面,消费者在整个购房过程中与开发商所掌握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大多数购房者不知道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加之开发商是按栋而非按户来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在所难免。
北京市将出台的《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规定》,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前,通知购房人先对房屋进行查验,查验后再依据合同的规定办理交付手续。但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北京市“验完房子再交钱”措施所起的作用仍然是非常有限的。
在美国,只有经过政府检验合格出具相关证明的房屋才能进行交易(也因此根本不存在“预售”问题)。这些政府机构肩负着为纳税人服务的使命,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其检验工作非常细致而且严格,有政府如此细心把关,买房人根本不需要多费心。而我国的房屋质量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在于政府在质量检验环节没有把好关。政府本应通过强制力来促使开发商提高质量,如果这一环节缺位或薄弱,听任开发商偷工减料,在质量上肆意懈怠,无论怎样强化购房人的查验作用都可能是徒劳的。因为,绝大多数买房人缺乏对房屋质量进行科学检验的常识和能力,即使增加一个买房人验房的环节,他们也很难真正发现问题,而且,我国对民间验房师一直态度暧昧,缺少政策上的支持。买房人无法通过这些专业人士完成对房屋的检验。
更大的问题在于,开发商忽视质量所面临的成本过低。我国《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的房屋,却不被列入生活消费用品之列,因而,也就不能依据消法第49(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条,来维护自身权益。
西方的立法者确信,只有让商家承担足以令其心痛的赔偿责任,它才会真正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而我国的立法者首先考虑的却是开发商等强势者的利益,担心他们由于赔付金额过大而遭受损失。这使得商品房无论出现多么严重和恶劣的问题,承受巨大损失的往往是买房者,而开发商则总能万事大吉,不必担心出现任何对其不利的结果。
改变住房质量问题,需要政府严把质量关,同时,需要把住房也纳入《消法》“一倍”赔偿范畴,加大开发商漠视房屋质量所应承担的成本,否则,住房质量就很难真正提高上去。
[1] [2] [3] [4] [5] [6] 楼市观察 时寒冰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
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复式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网点商铺
销售起价:3千以下3千-4千4千-5千5千-6千6千-8千8千-1万1万-1万5千1万5千以上未定价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复式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网点商铺
销售起价:3千以下3千-4千4千-5千5千-6千6千-8千8千-1万1万-1万5千1万5千以上未定价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