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验收实战:检查验收文件
3 验收文件
3.1 对《工程竣工备案表》的检查
D-1-01 《竣工备案表》上必须有建委同意备案的章(竣工备案已改由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
D-1-02 《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一项都不能入住的。您验房时不能只看发展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同时一定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
3.2 对《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的检验
D-2-01 要有测绘单位的公章
D-2-02 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D-2-03 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D-2-04 不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内容一致;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致使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情况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规划变更的文件
D-2-05 2003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进行预售面积测绘的,竣工后的实测应提供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的说明文件;未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分摊情况的,在12月1日起应当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已预售的商品房预测和分摊情况相一致。
3.3 对《住宅质量保修书》的检查
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那么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D-3-0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D-3-0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D-3-0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3-0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D-3-0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D-3-06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注:取得竣工备案表的日期)
4 验收总结
简单描述一下过程(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列出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数目,并说明存在部分项目应条件不具备未能检验。然后表明立场,比如要求在指定日期(双方协商罗)之前整改完毕;说明经过双方协商的整改方案参考附件(附表:整改方案,可以多印几张;每一张都要签字盖章),并确定延期责任(如果整改出其他问题也算没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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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工程竣工备案表》的检查
D-1-01 《竣工备案表》上必须有建委同意备案的章(竣工备案已改由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
D-1-02 《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一项都不能入住的。您验房时不能只看发展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同时一定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
3.2 对《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的检验
D-2-01 要有测绘单位的公章
D-2-02 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D-2-03 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D-2-04 不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内容一致;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致使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情况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规划变更的文件
D-2-05 2003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进行预售面积测绘的,竣工后的实测应提供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的说明文件;未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分摊情况的,在12月1日起应当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已预售的商品房预测和分摊情况相一致。
3.3 对《住宅质量保修书》的检查
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那么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D-3-0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D-3-0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D-3-0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3-0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D-3-0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D-3-06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注:取得竣工备案表的日期)
4 验收总结
简单描述一下过程(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列出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数目,并说明存在部分项目应条件不具备未能检验。然后表明立场,比如要求在指定日期(双方协商罗)之前整改完毕;说明经过双方协商的整改方案参考附件(附表:整改方案,可以多印几张;每一张都要签字盖章),并确定延期责任(如果整改出其他问题也算没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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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起价:3千以下3千-4千4千-5千5千-6千6千-8千8千-1万1万-1万5千1万5千以上未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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