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新办法 商品房维修金占造价5-8%
记者从国土部门获悉,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办法规定,商品房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商品房维修资金要占造价的5%至8%
据介绍,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根据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同时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30日内应该“付钱”
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新办法”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对资金的划拨作出严格要求
“新办法”对资金的划拨作出了严格要求: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需要维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新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青岛财经日报 记者 赵健
◆商品房维修资金要占造价的5%至8%
据介绍,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根据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同时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30日内应该“付钱”
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新办法”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对资金的划拨作出严格要求
“新办法”对资金的划拨作出了严格要求: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需要维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新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青岛财经日报 记者 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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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复式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网点商铺
销售起价:3千以下3千-4千4千-5千5千-6千6千-8千8千-1万1万-1万5千1万5千以上未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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