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分割并进行公证 未变更产权无法单独出售
共有房屋分割并进行公证 未变更产权无法单独出售
案件:张某等四人共同共有10间房屋,1993年房屋共有人共同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将该10间房屋做了分割,其中张某获得东房两间,但四人一直未对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1997年,张某将公证书上所载明的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卖于秦某,双方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秦某搬进房屋已连续居住了10年。2007年,其余三名共有人诉至法院,认为张某处分共有财产未征得他们同意,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法院确认张某与秦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析:四位房屋共有人通过公证的形式,对原共有的房产进行划分的行为,实际上是他们内部对共有房屋进行了分割,但是因为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和公示公信两项原则的规定,该房屋的产权对外仍然处于共有状态。因此,本案中张某将公证书上所载明的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卖于秦某的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共有财产,张某在出售时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或售后追认。本案其他共有人已提出异议,表示不予追认,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买房人秦某以合法有效的“公证书”来抗辩,公证书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但不能对外作为共有房屋产权分割的依据。
如果原共有人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每一个原共有人因此获得了相应房屋的所有权,原房屋共有关系消灭。这种情况下,张某将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卖于他人,就属于合法处分自己财产,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该两间房屋与其他房屋不存在相互配套使用、或者分开使用会严重影响其他原共有人利益的,则其他原共有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张某卖房也就无需征得他们同意。
案件:张某等四人共同共有10间房屋,1993年房屋共有人共同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将该10间房屋做了分割,其中张某获得东房两间,但四人一直未对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1997年,张某将公证书上所载明的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卖于秦某,双方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秦某搬进房屋已连续居住了10年。2007年,其余三名共有人诉至法院,认为张某处分共有财产未征得他们同意,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法院确认张某与秦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析:四位房屋共有人通过公证的形式,对原共有的房产进行划分的行为,实际上是他们内部对共有房屋进行了分割,但是因为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和公示公信两项原则的规定,该房屋的产权对外仍然处于共有状态。因此,本案中张某将公证书上所载明的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卖于秦某的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共有财产,张某在出售时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或售后追认。本案其他共有人已提出异议,表示不予追认,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买房人秦某以合法有效的“公证书”来抗辩,公证书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但不能对外作为共有房屋产权分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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