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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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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无忧房网 http://www.51fdc.com 2008-04-12 【推 荐】【评 论】【 小字】【站内搜索
五年内房屋只能由政府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政策将采取“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内由政府回购,五年后再上市交易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昨天(4月10日),北京市建委住房保障办公室就经适房如何区分“新房”和“老房”、上市交易政策有何不同、申请家庭审核通过后,购买资格是否终身有效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目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环节,即将出台实施。 “新房”和“老房”将以该政策出台之日作为分割线。根据市建委昨天再次明确的一些问题,可以基本确定即将出台的经适房再上市新政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没有大变动。

北京市建委表示,经适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包括购买的二手经济适用住房),无论新房还是老房均不得上市,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满五年上市交易的,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其中,新房出售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确定;老房出售时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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