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关于联合开展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强化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和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北区行政辖区内将房屋出租(转租)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房屋租赁业税收的纳税人,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自行申报并依法纳税。
二、房屋租赁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三、本次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行动清查的对象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有出租房产行为但未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租金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对于偷逃税额较大的,可以追溯到以往年度。
四、本次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行动为期三个月,自2008年5月4日至2008年7月31日。
五、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行动共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5月4日-2008年5月31日)。
房屋租赁业纳税人应当积极主动到当地地税机关申报房屋租赁收入,依法纳税,并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
出租人为个人的情况:纳税人需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发票、身份证、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地税局市北分局个体科备案,税务机关将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出租人为企业的的情况:纳税人需携带租赁合同、发票、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地税局市北分局管理科备案,税务机关将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地税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公安部门将在此期间对管区内所有出租房屋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
第二阶段为税款评估核定阶段(2008年6月1日-2008年7月31日)。
地税机关将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评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地税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纳税人房屋租赁收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地税机关将要求纳税人举证,对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其应税收入并征收税款。
六、纳税人提供的房屋租赁收入和其他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以及租赁期限),应当确保真实完整;纳税人隐瞒真实信息,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惩处,虚假信息将成为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房产出租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人在第一阶段内自行申报,依法纳税的,不再对其罚款。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限缴纳税款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后拒不缴纳税款,且经税务机关催缴仍拒绝纳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按偷税论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
2008年4月28日
一、凡在市北区行政辖区内将房屋出租(转租)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房屋租赁业税收的纳税人,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自行申报并依法纳税。
二、房屋租赁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三、本次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行动清查的对象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有出租房产行为但未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租金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对于偷逃税额较大的,可以追溯到以往年度。
四、本次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行动为期三个月,自2008年5月4日至2008年7月31日。
五、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行动共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5月4日-2008年5月31日)。
房屋租赁业纳税人应当积极主动到当地地税机关申报房屋租赁收入,依法纳税,并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
出租人为个人的情况:纳税人需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发票、身份证、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地税局市北分局个体科备案,税务机关将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出租人为企业的的情况:纳税人需携带租赁合同、发票、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地税局市北分局管理科备案,税务机关将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地税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公安部门将在此期间对管区内所有出租房屋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
第二阶段为税款评估核定阶段(2008年6月1日-2008年7月31日)。
地税机关将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评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地税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纳税人房屋租赁收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地税机关将要求纳税人举证,对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其应税收入并征收税款。
六、纳税人提供的房屋租赁收入和其他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以及租赁期限),应当确保真实完整;纳税人隐瞒真实信息,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惩处,虚假信息将成为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房产出租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人在第一阶段内自行申报,依法纳税的,不再对其罚款。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限缴纳税款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后拒不缴纳税款,且经税务机关催缴仍拒绝纳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按偷税论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
2008年4月28日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
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复式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网点商铺
销售起价:3千以下3千-4千4千-5千5千-6千6千-8千8千-1万1万-1万5千1万5千以上未定价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复式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网点商铺
销售起价:3千以下3千-4千4千-5千5千-6千6千-8千8千-1万1万-1万5千1万5千以上未定价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